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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的能否撤销?

 徐云良民商法务 2017-09-02

案例:于某与赵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赵小某,2014年10月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赵小某由赵某抚养,登记在于某和赵某名下的房屋归婚生子赵小某所有,男女双方应于离婚后两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是离婚后,于某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随后,赵某以于某为被告请求依法分割房屋,理由是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呢?

 

评析:

 

在离婚中,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争执不下时,一方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往往对财产的分配作出妥协,同时为了保障孩子的利益,同意将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孩子所有。

 

但是在离婚后,往往有些人就开始对财产的分配反悔,对赠与孩子的房子动心思,不给孩子过户或想方设法把房子要回来。所以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房屋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离婚证到手后,立刻行使撤销权,想把房子再拿回来。

 

对于这种约定是否能撤销,存在两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子女是无偿获得房产,在房产过户前,当然有权撤销赠与。

 

2、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财产分割协议而不是赠与协议,即使是赠与协议也是附离婚为条件的赠与。一旦离婚已实现,赠与不能撤销。

 

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子女的,不适用《合同法》中赠与条款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没有房产的处理,可能离婚的目的无法达到,所以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是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性的单纯财产赠与,即没有婚姻关系的解除就没有房产的赠与。因离婚已经成就,在离婚后要求撤销赠与,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的。所以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支持。

 

第二、对于这个问题《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期民事问答信箱指出: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也即,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合同法加以撤销的可能。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期的指导案例中也指出: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可见,最高法权威读解也是认为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能任意撤销。

 

本案最后法院判决,也与笔者意见一致,确认该赠与系离婚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应该适用《婚姻法》不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之任意撤销权之规定,故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为了更好的维护协议的稳定性,避免这种不必要的纠纷,若在离婚协议中有赠予房产给子女的约定,建议先到公证处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再去民政局离婚。《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所以为了保障子女的赠与利益,对房产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如果房产有贷款未支付完毕,暂时不能办理变更手续,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赠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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