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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察绊摔事件处理,留给我们的是法律的思考

 冰剑穿心 2017-09-04
上海警察绊摔事件处理,留给我们的是法律的思考

               作者:冰剑穿心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引发社会和舆论关注的上海松江分局交通支队民警粗暴执法事件,至2日16时案情基本查清,松江分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涉事民警朱某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事女子张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事件到此 已经有了定论。但是这件事情留给我们的思考尚需继续。

    执法对象是错误的。依据法制日报记者调查,涉事女子并非车辆拥有权人,也并非该车驾驶人员,只是驾驶员的婆婆。而上海警察的调查结果是当事女子违法停车,涉嫌违反交通法。 如此推断,现场执行民警或者上级公安局对于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并未认真调查和落实。既然当事女子不是车辆权益所有人,也非驾驶人员,何来该女子非法停车一说。即使该女子上前阻拦,民警应该让其出示行驶证或者驾驶证以证实当事人是否为自己的执法对象。无论是媒体报道还是调查通报均没有提及这一细节。

    袭警行为不存在。依据上海松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当事女子处理警告的处罚结果来看。并未指出该女子袭警,也就是说袭警行为不存在。那么网上所谓的袭警一说就是谣言了。或者是不实的说法。既然不涉及袭警,那么作为当事警察为何要依据此法对当事女子采取控制措施,并使用了刑法中强制措施戴上了手铐?

    执法者身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警察。依据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的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人民警察必须适用公务员,然后是警察 ,而现场处理的民警是辅警,辅警属于警察单位聘用的协助警察工作人员。除了通报没有提及袭警之外,从这条也可以看出,袭警是站不住脚的。 既然当事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警察,那么他就不能履行法律规定警察应该使用的警械,比如枪支,手铐,也不能对执行对象使用上述警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所有公民。通过上文分析,作为辅警,在对一个妇女和一个1岁零3个月的婴儿,采取抱摔措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或者遇见事态的结果。明知而不采取避让措施依然实施其行为,这就涉嫌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刑法意义上的概念,也就是说当事辅警可能碰触法律的底线,

    处理事件的主体不对。既然当事女子不是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而辅警也非法律意义上的警察,那么发生这样殴打事件应该由其所在的辖区派出所来处理。但是通报和媒体都没有看见这样的报道。

    公民遇到警察执法到底咋办。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应该积极配合警察执法,不能阻碍,正在执法的警察提取证据。有位法律人士指出:“公民先有权利还是先有义务?是先履行义务,还是先行使权利?其实,这两者对于已经法治非常健全的国家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有与义务相匹配的权利,与权利相对等的义务。但是,在一个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在法治需要进一步健全的前提下,宁将义务放在第一位。因此,我们要优先讨论公众的基本义务和对警察执法的理解。”面对正在履行法律的警察,公民必须先放弃自己的权利,无条件配合警察履行义务。如果警察有伤害自己权利的行为,可以依法起诉。也就是说事后获得法律保障。

    本文不再讨论谁对谁错,而是以法律条文的要求,就本事件提出的看法。希望从事法律工作者发表更加准确的看法,是大家从这个事件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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