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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装房、精装房涉税处理要分清

 刘刘4615 2017-09-04

(2)销售精装住宅

模式一:签订《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毛胚住宅与精装修合并计价。

如前所述,简装修内容构成不动产实体,但精装住宅中配备的家具、家电、日用品、装饰品等可移动生活设施并不构成不动产不分拆卸的组成部分。此种模式下,虽然毛胚住宅与精装修合并计价,但税收上认定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和货物两项业务。由于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房地产征税,且其按货物采购价格分离精装住宅销售收入中货物的销售收入,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则按销售时的公允价格分离货物销售收入,故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差异。

例10.A房地产开发公司2017年6月销售B项目住宅100套,《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每套销售价格为127.2万元,交付标准为精装成品住宅。合同中约定交付的家具、家电等货物2016年4月购进,购进价格9.36万元,销售时的公允价格为11.7万元。B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时间为2016年3月1日,A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A公司能够分别核算不动产和货物的销售额。

增值税销售额合计=12000万元,其中,

①不动产销售额=(127.2-11.7)×100÷(1+5%)=11000万元

②货物销售额=11.7×100÷(1+17%)=1000万元

土地增值税收入=(127.2-9.36)×100÷(1+5%)=11222.86万元

企业所得税收入=(127.2-11.7)×100÷(1+5%)+11.7×100÷(1+17%)=12000万元

会计收入=(127.2-11.7)×100÷(1+5%)+11.7×100÷(1+17%)=12000万元

模式二:签订《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精装修合同》,毛胚住宅与精装修分别计价。

此种模式下,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提供装修劳务、销售货物三项业务。由于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房地产征税,其确认的转让房地产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额存在差异。

例11.A房地产开发公司2017年6月销售B项目住宅100套,《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每套销售价格为105万元,交付标准为毛胚住宅。A公司同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精装修合同》,约定由A公司对购房人所购毛胚房进行精装修,合同注明每套收取装修费用22.8万元。合同中约定交付的家具、家电等货物2016年4月购进,购进价格9.36万元,销售时的公允价格为11.7万元。B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时间为2016年3月1日,A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A公司能够分别核算不动产、劳务和货物的销售额。

增值税销售额合计=12000万元,其中,

①不动产销售额=105×100÷(1+5%)=10000万元

②装修劳务销售额=(22.8-11.7)×100÷(1+11%)=1000万元

③货物销售额=11.7×100÷(1+17%)=1000万元

土地增值税收入=(127.8-22.8)×100÷(1+5%)=10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收入=105×100÷(1+5%)+(22.8-11.7)×100÷(1+11%)+11.7×100÷(1+17%)=12000万元

会计收入=105×100÷(1+5%)+(22.8-11.7)×100÷(1+11%)+11.7×100÷(1+17%)=12000万元


来源于:税是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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