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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

 一丁书屋311 2017-09-04


【基本案情】


2006年7月,李某在某网站驴行驿站发帖,召集网友报名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内容为:“××年××月××日泡水FB,有人一起吗?攻略……电话×××××××××,定好人数,费用AA制,应该每人××元,明天周日上午8点整点出发××地点集合。”次日上午,包括李某在内的13人出发进行探险活动,当晚在河谷较高地方安扎帐篷露营。当晚至次日下了几场大雨,次日山洪暴发,刘某被洪水冲走死亡。刘某家属要求李某等12人赔偿刘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20万元的80%即16万元,12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定刘某、李某和其他11人按照2.5:6:1.5的责任比分摊。二审法院改判,按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由各参与人分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进行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具有一定风险应该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尽管受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身亡,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 游的各当事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可由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的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鉴于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无过错,故其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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