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浅析“打赌”协议是否有效

 LEON波格 2019-03-20
                    刘某和李某系同事,一日在食堂就餐。李某对刘某说,如果你能一次吃下20个馒头,那么我就给你一万元,如果你吃不下20个馒头,那么你就给我一万元,刘某欣然同意,于是双方当场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当事人都不得反悔。后刘某一次吃完20个馒头,向李某主张一万元。但遭到李某拒绝,刘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案件中打赌协议是否成立、诉讼标的的请求金额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打赌协议无效。理由是该打赌协议实质上是赌博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主张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打赌协议有效。因为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都是私法,私法重在强调意思自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个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以及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符合民事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同时打赌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双方都有理由相信相对方是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刘某和李某在口头约定后,又订立了书面协议,确认了口头协议约定的内容。最后,双方当事人的该意思自治不属于赌博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把该打赌协议认定为具有赌博性质,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就可以以赌博为由,对双方当事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从数额上来说,一万元属于比较巨大肯定能够构成治安处罚条例中的赌博行为)。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效合同仅限于,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本案中,刘某和李某之间不存在上述禁止性规定,按照发布禁止皆自由的理念,双方订立的打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属有效合同。

    对于打赌合同的定性问题,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也就是打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原告的全部请求金额,还是部分请求金额。我认为,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告人李某的实际支付履行能力,就是否减轻被告偿还负担以及减少多少金额再做具体考量。因此,综合本案,笔者认为在打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基础上,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主张金额进行认定时,应当结合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加以确定具体的给付金额。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