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法律讲堂开讲啦! 每周为您精选 最新法律法规、真实故事 经典案例等法律相关内容 为您的生活增添一份保障! 每周一点法律知识 乐享长寿快乐生活! 张某于2003年9月离家出走后一直杳无音讯。于是,张某的妻子王某于2009年10月1日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经法院调查和发布公告仍没有张某的信息后,2010年1月1日,法院以民事栽定的方式宣告张某死亡,其遗留下的房产一间由其妻子继承,而留有存款8万元由其母继承。2013年6月,一女子李某找到王某,称张某在2010年1月1日时并没有死亡,而是在另一地与其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2013年5月20日,张某因病自然死亡,留下遗嘱:将其在现居住地的住房、存款以及在老家的房产全部交由其子继承。李某要求按照张某的遗嘱由其子继承王某在老家的房产,而王某认为自己作为张某的合法妻子按照法定继承获得了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因此不同意将房产交给李某。对此,李某只得以其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张某的遗嘱继承涉案房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宣告死亡的张某在自然死亡前所立遗嘱有效,涉案房产由张某与李某所育之子继承。 宣告死亡只是对于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一种法律上的推断,它不同于生命表征终止的自然死亡,因此可能出现本案中的这种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死亡的情况。当然,因为宣告死亡有其具体的条件,即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这也保证了死亡推断的准确性。针对本案中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结合上述两个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当事人与其亲属之间身份关系的消灭以及个人财产的继承,在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前仍然有效;在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财产关系需要恢复原状,即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身份关系并不当然恢复原状,视具体情况而定。其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如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本案中,张某的死亡宣告并没有被法院所撤销,因此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诸如身份关系的消灭及遗产的继承仍然有效,特别是张某的母亲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其8万元存款仍属有效。但张某在被宣告死亡后仍然有民事行为行为能力,因此其所立遗嘱是合法有效的。而该遗嘱将其在老家所有的房产交由其幼子继承与其被宣告死亡后其妻王某依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该房产的结果相抵触,应以遗嘱为主,据此法院判决由张某之子依遗嘱继承涉案房产。 作为张某的妻子,王某在得知张某并未死亡的情况下,其应当依法申请撤销死亡宣告,这样的话,涉案房产及存款8万元将恢复成为张某的个人财产,而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也自此恢复。虽然此时依据遗嘱,涉案房产仍然属于张某之子继承,但该8万元的存款,王某作为张某的合法妻子,可以继承三分之一,另外的三分之二由张某的母亲及张某的儿子分别继承。 上面这些是本节课的内容。希望各位朋友能够从中学到对于自己生活有用的法律知识。 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与长寿俱乐部养老服务中心联系,让我们为各位叔叔阿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真真正正成为大家的保护人,为您的晚年生活保驾护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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