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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日学司法 03: 南京南站公开猥亵女童事件

 冲霄881 2017-09-04

图片来自网络



这是「我日」公种号


第 130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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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私聊,注意节操




引子


最近一直在复习「司法考试」,所以开了一个「我日学司法」新系列,利用正在复习的司法考点来分析一些社会新闻。


一边加强记忆、一边装逼,是不是棒棒哒?液。


  • 不要相信「我日」,永远只相信「逻辑」

  • 坚持相信「逻辑」,法律也基于「逻辑」






案情回顾


如下图:



这个事一出来,我就在关注,但只是转发,没有评价。


因为这个事明显涉及到未成年人,万一自己说错了什么,自己打脸树个 #耻辱柱# 倒没什么,关键是万一误伤了小姑娘,就非常不好了。


现在官方出说明了,再来进行法律分析,就会稳妥很多。


当然了,事件的走向,和我一开始的猜测是差不多的。但这只是侥幸,万一和我猜测的不同,而我当初又胡乱说话、给本就受害的当事人带来了二次伤害,岂不是很可怕么?所以即使我们自己在生活中发现,自己的「预言」一次又一次被验证了,但在涉及到某个活生生的弱势个人时,还是要尽量谨言慎行。否则,我们自己可能就会无意中成为网络暴力的帮凶。






案情分析


  • 首先,定性猥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7 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看完法条,回过头看案情:


1、根据举报人的描述,犯罪嫌疑人是将手伸进受害人裙子里、胸前衣服里,进行摸索。

2、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照片,可以验证「摸胸」一说。

3、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照片,多张照片不同角度,可以推测这种行为至少持续了一段时间

4、根据照片中小女孩的反应来看,她似乎并不觉得有什么奇怪,可以推测这种行为在私下只会程度更甚


以上 4 条,可以明确无误地判定,犯罪嫌疑人在对受害人进行猥亵。






  • 其次,有无暴力胁迫。


从照片中小姑娘的反应来看,似乎没有暴力、也没有胁迫。但法条还规定了「其他方法」,并不影响最终罪名的判定。之所以有这样的补充,是因为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的犯罪手法,所以只好留下一些余地,供法官行使主观裁量的权力。


从人之常情来推测,小姑娘之所以不反抗不躲避,很可能是从小就被这样虐待,在明辨是非之前就已经对此习以为常。这是非常可怕的事。


之前我们也说过,为什么在亲代乱伦关系中,即便子女公开表示自己是自愿于父母发生性关系,我们也应该坚决抵制这类事件?因为你很难分辨,这些宣称「自愿」的乱伦子女,到底是成年之后自发自动地形成了乱伦的想法,还是被他们的父母从小就照着性奴的样子来洗脑的。这非常非常可怕。


动手打孩子,当然是暴力。将孩子塑造成性奴,这更是禽兽不如的暴力。



  • 最后,看加重情节。


客运火车站的候车大厅,是毫无疑问的「公共场所」。


图片中的小姑娘,是毫无疑问的「儿童」。


所以一旦「当众猥亵儿童」的罪名成立,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应该以五年以上为基础、从重处罚。






清官难断家务事?


网上还有一些法盲,说这种家庭成员间的行为,是民事案件、自诉案件、民不举官不究的案件,其他人没有权力起诉。这就是傻屄。


我们先扔开法律,只想常识。如果是持有这种观点的傻屄,被它亲爹活活砍死了(期待),我们作为一个好心人刚巧路过,我们有没有权力报警?家庭内部发生的事,未必都是家事。就这么简单。


然后我们把法律捡回来,法律没什么高深的,它就是社会契约的成文化而已,当然要以基本的道德规则为前提。猥亵罪,从来就不是什么纯粹的民事纠纷,更不是刑事领域里的自诉案件。


那么,哪些刑事案件是自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6 条、第 257 条、第 260 条、第 270 条规定:

有且只有这 4 个刑事罪名是「告诉才处理」的,分别是「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司法考试口诀是「侮暴虐侵」,或者更容易记忆的「暴虐侵侮」。


这里面不包括「猥亵罪」,所以猥亵罪不是自诉的,是公诉的,是由检察院代表原告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案件。


顺便说细一点,「侮辱罪」和「猥亵罪」有什么本质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6 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看,这是侮辱,主要是言行上损害对方名誉。而猥亵,是侵害对方肉体和精神,很容易区分吧。


再补充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98 条规定: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就算是自诉案件,也不一定要本人起诉才处理,某些情况下,检察院可以代位起诉。法律的目的是维持正义,法定程序的初衷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持正义,而不是约束受害人。






收养的童养媳?


这个照片一出来,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这小姑娘八成是收养的。


倒不是说亲哥哥就不会对亲妹妹下手,人性中的兽欲是没有底线的,#逃离鬼父# 的事情里不都是亲生父亲强奸自己亲生女儿么。


而是根据举报人的描述,犯罪嫌疑人(该男青年)身旁的长辈(他爹)显然看到了这一系列举动,然而却默许了。


有人觉得这可能是「重男轻女」的杂种,其实不太会是的。重男轻女的核心表现是,把自己家的女儿当成将来要出卖的财产。你想想,如果是你将来准备卖钱的财产,你会放心让自己家儿子随手折腾么?说句难听的,处女膜弄破了还怎么卖个好价钱?只有当把这个小姑娘当成是自己家的玩物时,才会对自己家儿子的兽行坐视不理。


简单来说,重男轻女和童养媳心态,都是不把小姑娘当人,但前一种是「养肥了好卖钱」,后一种是「别玩坏了就行」。


——但上面说过了,我第一时间并没有说出这个判断。因为万一呢?万一小姑娘真的就是亲生的,她全家人正好就真的全是畜生,我这种「你不是亲生」的猜测,岂不是又在小姑娘心上扎一刀么。所以我没说。这段话和案情分析无关,权当是自省和共勉吧。所有社会新闻,涉及到某个具体的弱势无辜个人时,谨言慎行。


那么法律对收养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 6 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注意,是「同时具备」。而本案中这一对老畜生显然不满足第一条,它们有这么一个杂碎儿子,按理说不能再收养了。为什么居然还有一个养女供它们蹂躏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 7 条规定: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说:如果你爹是华侨,那么虽然你还活着呢,你爹也可以收养你的远房表妹。但我觉得这个法条与此案无关,因为这俩老畜生看起来不像是华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 8 条规定: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说:本来你爹有你,按理说不能再收养别人了,但如果要收养的那个孩子是孤儿、残疾儿童、弃婴之类的,那么仍然可以收养。

我个人觉得,假如当初的收养真的是合法的,那么很可能就是按这条来处理的。


但仍然要强调一句,这只是推测,一切以将来官方公布的案情进展为准!


或许这小姑娘真的是孤儿,但又或许不是,万一当初是非法收养、甚至是拐卖儿童呢?毕竟没有哪个孤儿愿意当众承认自己是个孤儿吧?所以这仅仅是逻辑上的推测,而不是事实结论。


当然了,不管是收养的、还是亲生的,在认定猥亵罪的时候,都不重要。触犯刑法,检察院直接提起公诉,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不公开审理,但公开宣判


有两种情况下,案件会不公开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83 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这件事涉及到受害人的个人隐私(被猥亵的细节)所以是法定不公开审理的,不需要当事人申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4 条规定: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简单来说,就是审判的时候(不是犯罪的时候)被告人还是未成年人,那么应该不公开审理。不过好在此案犯罪嫌疑人经司法机关确认,犯罪时就已经年满 18 周岁(等到审判时就更成年了),所以并不适用这一条。


这两条结合起来,你会发现这个案子仍然是不公开审理的。但不公开审理的原因,是保护受害人的个人隐私,而不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怎么样,同样是不公开,但知道具体原因之后,心里舒服多了吧。


然后不管是不是公开审理的案子,最后都必须公开宣判,所以希望到时能听到一个依法审判的好结局。


当然了,既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已经成年了,就不用考虑什么量刑时对未成年人减轻处罚的规定了,该怎么收拾它,就怎么收拾它。






一点后续


因为我亲自参与过 #逃离鬼父# 的事件,所以对于这种从畜生家人身边解救无辜弱者的情况,稍微有一点了解。这种事最大的难点并不在于解救,而在于解救之后。之后呢?谁来保护这个弱小的孩子?


像此案中的小姑娘,她如果确实是合法收养的,那还好,司法机关给重新安排一家人领养即可。如果像诸多 #逃离鬼父# 事件中的当事人一样,是被亲生父母所害呢?一般能任由家庭成员肆意伤害弱小亲属的家庭里,没一个好货。很可能依法处理首恶的时候,所有帮凶都在逼迫受害人要主动谅解人渣。这才是让人最寒心的地方。


中国经济还是太薄弱了,在人命如此贱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很难完善到提供社工组织,深入每个家庭去保护弱小。能怎么办呢?我觉得可以做两个事:


  • 1、努力让自己懂法。自己不幸遇到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身边有人遇到了,及时提供一些必要的帮助。


  • 2、努力多赚钱。哪怕自己不懂法,遇到花钱请律师啊。身边真的可怜人,自己精力不济的时候就直接捐款呀。


共勉吧。盼自强。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如有不对,欢迎指正。







顺便,出了本新书


《职场尤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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