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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轻伤案件刑事和解之管见

 辽宁瀛如律师 2017-10-19

  2011年4月,湖北省恩施市红庙开发区农民宋某兄弟祖上的一片山地被征用,10万元征地款到账后,宋某因为二弟喜欢喝酒打牌,便将其应得款项交给了侄儿而引起误会。冲突中,宋某手持木棍将二弟脚踝打成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证据确凿触犯刑法。红庙派出所结合案情实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议调解处理。但民警的良苦用心却并不为兄弟二人接受。该所民警始终没有放弃,反复向双方宣传法律,分析利弊,并发动宋家亲属、子女出面劝解。在民警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谅解,被伤害人获得了经济补偿,犯罪嫌疑人免于牢狱之灾,达到了“双赢”效果。此外,在宋某诚心道歉后,其二弟退回了宋某支付的赔偿款,使此案的办理真正达到了“化干戈为玉帛”的理想境地,令民警异常欣慰。

  故意伤害是派出所办理较多的一种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当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伤害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最终撤案的并不少见。笔者认为,处理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把刑事法律作为处理犯罪的万能处方是不可取的。轻伤案件的刑事和解,既符合中华民族追求和谐、理性的社会理想,又契合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具有缓和社会矛盾、节约诉讼资源等现实效果。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正确运用调解这一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承担起构建和谐社会的使命和责任。笔者试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作如下粗浅阐述,供参考。

  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刑事和解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由此,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属于被害人可选择自诉程序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也就是说,假如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选择自诉,他(她)完全可以与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本身就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当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和解后,被害人物质、精神方面的损伤均得到补偿,加害人造成的社会危害被大大减少,这时候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条也规定了四款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公安部的这两条规定,是目前最直接、最明确对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条文。

  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刑事和解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保证受害人因伤害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伤得到直接、及时的补偿。在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中,受害人及时拿到医疗费,往往比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需求更为迫切。按照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受害人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要经济赔偿,既费时又难以得到实际支付的保障,而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解决,受害人能及时得到经济赔偿,缓解了经济压力。此外,在和解过程中,加害人当面向被害人承认错误,能使被害人的精神损伤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种种迹象表明,刑事和解能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更有效更直接更及时的保护。

  节约刑事诉讼成本,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按照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必须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都需要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资源保障,耗费大量的经济成本。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刑事和解方式解决问题,在侦查或起诉阶段实现分流,可以有效减少诉讼环节,节省司法资源,符合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效益的经济原则。

  修补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因伤害行为造成的裂痕,促进社会和谐。在大量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互相认识,犯罪的发生只是因为日常琐事、邻里纠纷,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发生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并未完全破裂,刑事和解是消除双方矛盾的最佳方法,加害人的真诚悔过、赔偿损失,被害人的宽恕原谅,使双方的矛盾彻底解决,从而达到修补裂痕,恢复和谐的目的。

  有利于加害人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生活。对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加害人来说,对他们实施监禁刑,使他们的人生打上犯罪的标签,将使他们与社会割裂,产生诸多负面效果;通过刑事和解,在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性和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能使其更早的回归社会,恢复生活的常态。

  当然,在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刑事和解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问题,例如赔偿数额缺乏明确标准,个别被害人漫天要价;和解范围过宽,个别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适用和解等等,还需要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标准等环节进一步完善制度,避免出现随意性过大、缺乏操作指引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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