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造成轻伤一定要判刑?

 赖建东 2020-08-28

造成轻伤一定要判刑?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过很多被害人被打成轻伤,报警了,但是公安机关告诉双方先自行调解,或者直接不理会的情况,被害人一方就很郁闷,都构成轻伤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让他坐牢!但警察为什么不受理?

主角柯西就遇到这样的事情,有一天,他坐出租车出行,后来他和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两人在动手的过程中,柯西的牙齿被打掉了好几颗,经鉴定为轻伤。但警察告诉他和出租车司机,先自行调解,暂时不立案。柯西就很苦恼,很不爽。

在另外一个案件中,被害人被打成轻伤之后,警察竟然直接就不立案。被害人只能通过各种途径申诉、申请立案监督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这不就是说,只要故意伤害导致一个人轻伤的,就应当立案调查,应当做出有罪判决吗?

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今天就来简要分析一下,致人轻伤,警察一定要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调查,乃至最终由法院判决故意伤害罪成立,对凶手判刑?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不是所有的致人轻伤行为,都要立案、审查起诉、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伤害案,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根据这些规定,致人轻伤的案件,被害人是可以提起自诉的,那么就可以达成和解而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诉讼中达成和解与在立案之前达成和解,效果是一样的。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也不一定要立案调查。

其次,致人轻伤也不一定都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刑法总则中的“但书条款”,对于刑法分则中的每一个罪名都是适用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也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

可见,即使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只要是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后,所有致人轻伤的行为都刑事立案、审判,在司法实践上并不现实。

从实际情况来看,小打小闹都有可能产生轻伤的结果,如果一概立案侦查,尤其是凶手早就诚心悔过、赔钱获得谅解的案件,也全部立案侦查,推送到法院,走完整个诉讼程序,没有必要,浪费了巨大的资源,而且也没有可行性,案件数量多而目前的司法资源不可能满足。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