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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和解制度

 荷香月暖 2014-1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国现有国情,对刑事案件和解制度作出了专门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以来,对缓和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起了很大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刑事辩护,对刑事和解制度作简要介绍,并欢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在我国,关于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理论和实务上较为普遍的认识是,刑事和解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似乎轻微刑事案件才是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恰当对象。其实,这是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误解。刑事和解制度表面看来是以被害人为中心,是为了更好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但是根本上还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如果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结果是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恢复,那么刑事和解很难具有正当性。应当说,只有在单纯侵害个人权益的犯罪中被害人才有刑事实体处分权,此类案件中才可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犯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在于犯罪在侵害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利益,如果以这种观念作为背景,那么刑事和解本身就不能在刑事法中存在,但是某些犯罪确实主要侵害的是个人利益,此时国家追诉犯罪的目的在于维护被害人个人的利益,如果被害人的利益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并达到和原有刑事制裁同样的效果。但是,在犯罪侵害社会、国家利益,或者兼而侵害个人利益和国家、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受损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个体,还可能包括不特定多数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很显然,此时,被害人无权代表被犯罪侵害的其他潜在的受害人、无权以自己对加害人的谅解态度代替其他潜在被害人对犯罪的态度。由于此类案件利益侵害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被害人是没有刑事处分权的。这是由案件侵害公共利益的性质决定的,如果允许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主动地放弃了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责,因而是绝对不允许的。
        轻伤或重伤的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在民事方面当事人都可以和解,和解后打人的人可以取保候审出来,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可以作相对不起诉,案件移到法院也可以判处缓刑(在考验期内不做违规的事就不用关起来了)。刑事拘留,及时和解就不用逮捕了。
       毫无疑问,刑事和解制度使得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获得了大幅度的攀升,然而被害人有无实体处分权,或者说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是值得思考的。
           【刑事和解的范围】
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如下: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过失犯罪案件。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前五年内曾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刑事和解方式】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对于本规则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刑事和解的协商内容】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
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
【刑事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协议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
(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履行的方式、期限等;
(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
(五)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六)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检察院附卷备查。
【刑事和解的效力】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案件的和解
       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或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所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
       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犯罪情节轻微的;虽然罪行较重,但有显著悔罪、立功表现的;依法具有其他免除刑罚的特殊情况的;不判处刑罚也没有社会危险的。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和属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从以上可以看出,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
  一、法律依据
  1.自诉程序中调解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和撤回起诉......。"所以轻伤案件自诉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处理的法律规定是很明确的。
  人民调解组织能否调处轻伤自诉案件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权利的设定,是为了赋予公民更大的自由,而不是为了剥夺他们的选择权和自主权。在他们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时,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其自主的选择权和处分权必须得到最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实际上,将轻伤害案件列为自诉范畴,就为了尊重被害人意志。被害人可以选择诉讼也可以在诉讼之外另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因此,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轻伤案件是符合自诉的特点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的。
  2.公诉程序中调解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罪行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的被不起诉人,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非刑罚方法予以处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根据这一规定,予以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构成不起诉处分中的非刑罚替代方法。悔过、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都是针对被害人的行为,在实践中只能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商谈才能实施,而在双方商谈中,检察院所扮演的就是居间调停人的角色。从这种商谈所具备的形式特点、基本内容及检察院对此的调控机制看,完全可以归入调解的范畴。由此可见,在上述规定中已经隐含了调解的要求。就此意义上,可以看作公诉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机关的应对措施
  1.公安机关立案适用"不主动干预原则"
  "为避免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后出现被害人不愿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况,公安机关在作出立案决定前负有告知义务,应明确告知被害人有行使自诉权的权利,以及启动公诉程序后被害人不能随意要求和解的后果。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可要求被害人明白表示是否需要国家专门机关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仅仅要求获取人身损害赔偿,并对被害人的本意制作笔录附案。" 对于被害人只提出赔偿请求或者根本没有意愿要通过公权力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引导被害人选择调解方式结案,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适用"不主动干预原则"不作刑事案件立案。
  2.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适用"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在起诉的理论方面采用起诉便宜主义,即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能起诉,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得依职权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以何种罪名起诉,以及起诉数罪中的一部还是全部。1990年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8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根据国家的法律,在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人权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免于起诉、有条件或无条件地中止诉讼程序,或使某些刑事案件从正规的司法系统转由其他办法处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第142条也规定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将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院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是法定不起诉的一种。《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对于罪行轻微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是酌定不起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和两高三部一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轻伤害案件是属于主观恶性较小、危害不大的偶发性犯罪,从其特点来看,对此类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轻伤案件检察院可以根据案情和加害人的表现作出法定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这样既有利于缩短诉讼环节,又有利于给犯罪人一个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同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也是最为可行的。
  3.法院审判时适用"慎用刑罚原则"
  刑事处罚是各种处罚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刑罚一定要慎用,慎用的刑罚才能保持对犯罪的最大威慑。慎用刑罚已经成为各国刑事立法的指针。因此,法院在审理轻伤案件时要适用"慎用刑罚原则",对于在判决前达成调解协议的轻伤案件,被害人明确要求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对加害人可以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处理或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讼。
  三、轻伤案件调解的司法实践操作
  1.公安机关受理、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到立案前,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要求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同意被害人要求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已立案但尚未进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程序,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同意被害人要求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的,检察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情形,检察院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或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3.法院审判阶段。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轻伤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宣判前,双方当事人有意愿调解或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作免于刑事处罚处理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的规定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的规定撤回起诉。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或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四、轻伤案件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法律处置
  (一)、轻伤案件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性质
  轻伤案件调解协议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是加害人承认罪行、悔罪致歉,赔偿损失;二是被害人谅解加害人并明确表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一调解协议的法律性质,我们认为它具有刑事契约和民事契约的双重属性。轻伤案件调解协议一方面具有刑事契约的属性,以刑事责任的归属为标的;同时,它也具有民事契约的属性,以经济赔偿为主要内容,并且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通过契约形式使侵权责任转化为一种契约责任。
  (二)轻伤案件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处置
  1.加害人反悔时的法律处置
  司法机关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对调解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通常情况下,应当在调解协议履行之后才能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之所以这样设计,原因有两点:一是司法机关一旦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就不能随意更改,如果加害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就失去对其进行重新追诉的可能。二是在调解协议未履行前,国家的公诉权就像悬在加害人头上的一把剑,可以威慑和督促加害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防止其反悔。如果加害人尚不具备现实的履行能力,但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并有切实可行的、经被害人认可的赔偿计划,也可以在赔偿协议履行之前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加害人反悔不履行赔偿协议的,被害人可以依据人民调解协议刑事契约的性质选择自诉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依据人民调解协议民事契约的性质就经济赔偿问题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加害人履行赔偿协议,从而在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双重救济的保障下实现其实体权利。
  2.被害人反悔时的法律处置
  (1)调解协议签定到履行之前被害人反悔的
  如果被害人只对经济赔偿反悔,如提出经济赔偿过低等,而对刑事部分不反悔即仍然同意不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被害人可以就调解协议民事赔偿部分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只审理调解协议民事赔偿部分,审查有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的可变更或者撤销的事由,如果没有这些情形,调解协议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效力就应当得到维护。如果被害人对刑事部分反悔,即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或对调解协议全部反悔的,刑事诉讼程序恢复。
  (2)调解协议履行后被害人反悔的
  调解协议履行后被害人对经济赔偿反悔,如提出经济赔偿过低等,而对刑事部分不反悔即仍然同意不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可以就调解协议民事赔偿部分提起诉讼,在法定的诉讼期间,法院审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审查调解协议有无法定的可变更或者撤销的事由,如果没有这些情形,就产生履行的效力。被害人获得赔偿后反悔,又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或对调解协议全部反悔的,在法定的诉讼期间,被害人只有通过自诉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把加害人履行赔偿责任作为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对加害人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自诉案件三种:告诉才处理的;情节轻微当事人证据充足;本来应该公诉但是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给开具了不起诉的证明,当事人认为该起诉也的确有证据证明该起诉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前两种可以调解结案,因为本来就是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情节很轻微,但最后一种属于纠错了,本来就是应当公诉的案件,当然不能调解。因此,公诉转自诉不能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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