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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参与偷盗,为何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重罚?

 秦岭之尖 2017-09-06

案例

我哥哥一直想拥有一辆“宝马”汽车,但现有经济状况却又让他无能为力。半年前的一个晚上,我哥哥见一家宾馆里停放着一辆挂外地牌照的“宝马”汽车,遂突发邪念,叫来其曾经盗窃过汽车的朋友李某,要求其去偷该车,再由我哥哥收购。事成之后,我哥哥依约付给了李某10万元现金。可近日并没有参与盗窃的我哥哥却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重刑。这是为什么?

徐秋

说法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你哥哥的确已经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其明确表明:只要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即应区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行为,分别按照对应的罪名,以共犯给予定罪量刑。事先通谋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着手谋划或合谋,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中,你哥哥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构成盗窃罪共犯的要件:一方面,你哥哥明知李某曾有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而要求李某再次实施盗窃,无疑属于唆使和怂恿,积极追求盗窃“宝马”汽车的犯罪事实,并希望通过李某盗窃行为的实现,从中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在李某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的意思通过谋划或合谋,已经变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另一方面,你哥哥和李某还具有事实上的犯罪分工。表现在:一是你哥哥要求李某实施盗窃,并对偷窃对象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还愿意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且已经实际直接销赃,表明你哥哥是组织、策划、指挥者;二是李某根据你哥哥的要求,根据已经形成的合作关系,负责进行盗窃,是具体行为的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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