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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资格条件中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拥有办公场所合理吗?

 黑土815 2017-09-07

  自易采通APP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短短8个月时间,“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30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专家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提 问

资格条件中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拥有办公场所合理吗?

政采同行回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个人认为,拥有办公场所与限定所在地不同,只要与采购需求相关,就是可以的。


提 问

87号令规定,以日计算的从第二天开始算,如果周一早上发布公告,是不是下周一晚上才能截止?

政采同行回答:87号令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周一发公告,周二、三、四、五为4个工作日,六、日为休息日,顺延,下周一为期限最后一日。


提 问

87号令中的公告期限是什么意思?和招标文件领取的期限有什么关系?

政采同行回答:公告期限就是公告发布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的起止时间。公告期限和招标文件的领取时间没关系。但是,发布的公告内容中要明确招标文件的领取时间,且这个时间的起始时间最起码应该与发公告的时间一致或稍晚些,但不能提前,因为公告发了才发售招标文件,这是釆购程序的要求。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提 问

“投标单位在采购人采购地区内有无注册办事机构”能否做为评分条件?

政采同行回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个人认为,要求有办公场所毕竟与采购需求还是有一些关系的,还可以理解,但要求在当地注册,那就是明显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了。


提 问

货物竞争性谈判中标后,甲方能否可以减少中标金额10%以内来签订合同?

政采同行回答:不可以。财政部74号令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不按上述执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下: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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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样?政采同行的回答你都认同么?政府采购业内同行每天都会把自己所碰到的问题在易采通APP上提出,并为他人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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