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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解析: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从何时起算?

 刘锡春律师 2017-09-08

来源:尚格法律人(falvren888)


一、反担保的概念及其法律条文规定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设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类。本文所涉及的担保方式是常见的保证,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国内对于反担保的规定,限于担保法总则的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该款对反担保的对象做了阐明:反担保对象非主债权,而是主债权人的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第二款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该款对反担保的适用法条以准用性规范做了阐明,由此可知在反担保关系中涉及保证期限,都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二、争议焦点


若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是保证时,反担保保证期间从何时起算? 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从主债务到期日起计算,保证期限长短参照担保法相关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限长短参照担保法相关规定。


三、案件裁判


问题提出:反担保的保证期间起算点是否应当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案件名称:什坊市龙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市三星堆汽车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债务追偿权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川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3)民申字第157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二者适用的起算规则不同,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四、反担保保证期间起算点的理论分析


反担保是为了保障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债务人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保证人已履行担保责任为前提。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二者适用的起算规则不同,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1)反担保保证的特点

一、反担保实质也是一种保证,有关担保保证期间的规定同样适用反担保保证期间;

二、反担保保证的对象非主债权而是担保人的追偿权的行使,权利人为担保人,追偿对象是主债务人。


(2)反担保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与本担保保证期间的性质相同,同属于除斥期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就此可知,反担保保证期间是指反担保保证人在所担保的追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容许担保人向其主张反担保责任的最长期限。对于追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的确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应当以追偿权得以行使之日(本担保人向主债权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为准)。


(3)反担保保证期间的起算以追偿权成立为条件

反担保保证成立之时,反担保人所担保的追偿权权利的行使条件尚未成就,追偿权的成立需以本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为先行基础,也同样证明了反担保保证期间的起算不能早于追偿权的成立,否则与反担保设立的初衷相悖。


(4)反担保保证期间从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担保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应从其承担责任之日起方可成立,也从该日担保人才有向反担保人主张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的权利。


五、结语


    简言之,反担保人担保的是一种未来的,尚未产生的追偿债权。只有债务人出现违约,在约定期限届满未能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进行代偿取得追偿权。追偿债权的权利人是担保人,债务人是借款人,权利来源于双方的委托担保合同,担保人行使权利受阻时,可要求作为追偿债权担保方的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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