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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继母公堂“争”女儿 法律保障孩子“话语权”!

 秦岭之尖 2017-09-09

案例:赵某与前夫王某在1997年8月生下女儿小丽。 2003年两人协议离婚,小丽由父亲抚育。离婚后第二年,王某与李某再婚,并于2005年11月生一男孩。不幸的是,2008年10月王某在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身亡。今年5月,赵某想接回小丽随自己生活,但遭到李某的拒绝。赵某认为,自己作为小丽的生母,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为此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变更抚养关系,判决女儿小丽由自己抚养。法庭上李某则辩称:在长达5年的共同生活中,自己对小丽从生活到学习、从身体到心理都给予了无微不至地关怀,处处视孩子为己出,母女间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小丽之间已形成继母女抚养关系,该抚养关系不因生父的死亡而消失。同时,法律也规定生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并且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至此,法官当庭征询了小丽的意见,孩子表示愿意随生母生活。鉴于小丽已经年满11周岁,她的陈述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庭遂予以准许,判决小丽由赵某抚养。

说法:这是一起争夺抚养权纠纷案件。一般来说,子女的抚养权,往往是夫妻离婚时争执最大的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四类具体情况:(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小丽已经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同时,法院在综合考虑生母、继母双方抚养条件的基础上,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充分尊重了子女的意愿,符合法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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