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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抢劫形成的精神强制被动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田X强奸、抢劫、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昵称45325183 2017-09-10

【中  码】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奸罪·普通强奸·本罪的认定 (s100101032)

【关 词】刑事 强奸 死刑复核 抢劫 精神强制 性关系 反抗 自由意志

【学科课程】刑法分则

【知 点】强奸罪 抢劫 精神强制

【教学目标】掌握强奸罪的概念,明确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裁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刑事复核

【案例效力】★★★☆☆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总第729)收录

【案例信息】

    死刑复核

     (2015)刑五复60153920

判决日期20150717

公诉机关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X(原审被告人)


【争议焦点】

行为人基于抢劫和强奸的目的,虚构事实深夜租乘被害人的出租车后,在出租人行驶至偏僻路径后,以刀架脖子的方式劫取受害人的财物。此后,受害人主动与行为人发生了性关系,并在事后逃跑途中被行为人杀害。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X不服一审判决,以发生性关系系马x自愿,其未强迫马x,不构成强奸罪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上诉人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要旨】

行为人基于抢劫并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租乘受害人的车辆,在车辆行驶至僻静路段时,其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受害人基于心理恐惧,主动与行为人发生了性关系。虽然发生性关系时行为人系被动,但因行为人是利用了抢劫行为对受害人形成的精神强制,违背了受害人的自由意志,并利用了受害人不敢反抗的处境与其发生性关系,故具有强奸的间接故意,构成强奸罪。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中,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内在本质特征,对于如何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的唯一标准,而应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场所、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受到胁迫、威胁,因害怕而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等情形,应认定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本罪的主观方面系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中,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使妇女处于不能或不敢反抗的境地。如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的手段。胁迫手段,主要是指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等。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据此,强奸罪主要是达到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下,与之发生性关系。综上,行为人利用偏僻环境和暴力手段,使被害人孤立无援不敢反抗形成精神强制的手段,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强奸。

行为人租乘受害人的车辆诱骗其行驶至偏僻路段后,采用刀架脖子的手段劫取财物,受害人交付财物后主动与行为人发生了性关系。虽然行为人未使用暴力手段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因其实施的抢劫行为对受害人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受害人系基于恐惧心理在不敢反抗的状态下无奈与行为人发生了性关系,并非出于自愿,此行为违背了受害人的意志。对此,受害人之后的伺机逃跑行为足以证明。其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其造成的精神压力,却仍然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实施强奸犯罪的间接故意。综上,虽然行为人非主动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受害人的主动行为是迫于行为人以抢劫财物为手段造成的精神强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裁定书

【思考题和试题】

1.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

2.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3.浅论强奸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23日上午,被告人X在租乘女司机马x驾驶的车辆时,获得马x的电话号码。当晚X产生抢劫马x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遂谎称至邻县接人,租乘马x的车辆。当马x驾车行至一僻静路段时,坐在后座的X以下车方便为由,让马x停车,其捂住马x的嘴并用刀架在其颈部,逼迫其交出钱财。马x表示只要不杀自己,给钱给人均行。在马x交付200余元现金、一条金项链和一只银手镯后,其主动至车后座与X发生了性关系。此后,X欲驾车载马x返回县城,马xX发动车时伺机逃走,X追上后连刺数刀,致马x死亡。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X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强奸罪,提起公诉。被告人X辩称其未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妇奸罪。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强奸罪。关于X所提未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辩解。经查,X以租车为由,将马x骗至一僻静处,在夜晚采用捂嘴和持刀相威胁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在马x孤立无援、产生恐惧心理并不敢反抗的状态下又与马x发生性关系,此情形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故此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以被告人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

X不服一审判决,以其未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等理由,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X夜间在车内持刀抢劫,已给被害人造成恐惧心理并对其形成精神强制,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明显违背被害人意志,故对其所提未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717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被告人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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