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采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翩。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二十五条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正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问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置应当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予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问当期发生的其他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第二十六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取得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大于购买日或合并日子公司现金余额的部分,应当在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下以“取得子公司支付的现金”项目列示;取得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小于购买日合并日子公司现金余额的部分,应当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大于处置日子公司现金余额的部分,应当在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下以“出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项目列示;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小于处置日子公司现金余额的部分,应当在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 第四节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予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此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对方当期净利润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问当期发生的其他交易对所有者权益交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 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日,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四章 披露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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