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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审前羁押的社会危险性评估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7-09-12

2012年《刑事诉讼法》丰富了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体系与层次一方面扩大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将原来应当适用监视居住措施而可能被变相羁押隐性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取保候审的对象;另一方面承认了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予以强制的严厉性上更加接近于羁押的事实,从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中抽取了一部分规定为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两厢调整使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不同度上发挥着羁押措施的替代功能

 

较之于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既有着形式灵活、成本低廉的优点,也无隐性羁押”之嫌,成为我国审前羁押的主要替代措施大而言之,从降低审前羁押率的角度看,它更应该是我国审前强制措施适用的最主要、最普遍类型

 

在刑事案件的审前程序中,未成年人和外来人员的强制措施适用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倾向一种是绝对的不捕,一种是绝对的捕。未成年人被羁押于看守所等候审判,其心理负担必出现异常增加的情况,且容易受到同监室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交叉感染”,因此,他们对取保候审有着迫切的需求。然而某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审前阶段被暂时释放后又往往会阻碍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再度实施犯罪这些既往事实在客观上不允许“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存在外来人员在实施涉嫌犯罪的行为后,往往由于生活拮据、无法提出合适保证人而使取保候审变了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可以说,他们是审前羁押替代措施的“弱势群体”。有鉴于此,部分检察机关将涉及以上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作为提高取保候审适用率降低逮捕率改革突破点和关键点,提出了以科学评估取保候审诉讼风险的办法来打消案件承办人顾虑增加取保候审的适用,对如何运用定性评估法与定量评估法形成了自己的认识。

 

定量评估方法的引入

 

定量评估方法有着客观、精确的特点受到了我国刑事司法实务部门的青睐。早在2004年时,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率先采用该方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诉讼风险进行评估,整体上将犯罪行为、个人情况、家庭概况、保障条件作为影响评估结果的四大变量,每个变量又被分解为若干子变量。子变量对诉讼风险的影响被划分为高、中、低三档,分别对应不同的分值。在使用时,案件承办人先通过对子变量进行逐个打分来测算对应变量的风险值,再根据四大变量的数值评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所承担的诉讼风险

 

外,还具有代表性的是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于2008年设计的一套更为完整、可以覆盖各个年龄段的定量评估方法:假定对每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诉讼风险为0,总分100分,同时规定了9个会增加诉讼风险的变量即危险因素,每个变量根据其影响力的大小,取值范围从20分到40分不等,由案件承办人视个案的情况确定。倘若扣除这些分值后,剩余分值依然高于50分,则说明诉讼风险较低,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以上这些做法都是定量评估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新尝试是科学化审查判断社会危险性的重大进步,也是约束办案人员随意性的有力手段。但是,完成对诉讼风险的定量描述,还需要对结果进行定性化的归类与解释,即评估诉讼风险的可接受性。我国现有定量评估方法在此方面的设计较为粗糙,对定量计算结果的解释缺乏说服力,使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前释放期间妨碍或逃避刑事诉讼、再次犯罪的风险难以做到有效预见。

 

对定性评估方法的改进

 

近些年又出现了一种经过改良的定性评估的办用于评估不逮捕外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从检察机关批捕工作的实际出发,

应当首先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执行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也即能否提供保证人、缴纳保证金接着要考虑不予逮捕的诉讼风险,而不是对案件侦查机提请逮捕的材料进行复核与确认。笔者认为,在审前强制措施的适用上,羁押替代措施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被优先考虑,在适用条件上它们都具有独立性而非依附于羁押型强制措施。

 

这一评估方法的革新之处有二:一是简化了案件承办人对影响因素的分析工作,由于事先已经罗列出了每一个因素的可能表现形式,并依据经验固定好每一种表现形式对诉讼风险的影响程度,案件承办人评估时只要依据具体案情选择相应的表现形式,就确定了每一个因素所导致的诉讼风险的大小。二是模仿定量评估的评价生成方式,以“一票否决”制和比例计算代替传统定性评估方法中的所谓的综合考虑案件情况这类泛泛的提法。如果犯罪情况、个人情况、罪后表现三项因素中有一项被评为高风险,应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应当指出的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综合评估第三方评估的办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如美国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中,审前服务机构客观、中立地收集被告人的背景信息,提出准确的风险评估报告及是否释放的建议。目前我们国家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也在未检工作中尝试对社会危险性进行科学评估、综合评估、量化评估。特别是已经较为普遍采取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未成年人日常表现出具报告来评估其人身危险性。




本文系《刑事法譚》秉琰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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