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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实践中的银团贷款业务创新模式简析

 丫胖子 2017-09-13

作者:国浩律师事务所   朱蕾

笔者在外资银行工作期间接触了很多银团贷款业务,包括二手银团买卖。银团贷款在境外银行业务中,已经是一个非常成熟的金融业务。笔者从事律师执业后,从2002年开始承办了第一个银团贷款业务至今,接触了各类银团贷款,也见证了国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和创新的过程。银团贷款自80年代在中国银行业出现至今,已成为银行对公业务板块主力金融产品之一,而且,银团贷款业务的不断持续创新,迎合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多元化的实际需求。因此,笔者作为一名执业超过十六年的银行律师,将在本文中结合笔者承办过的实际案例,结合《银团贷款业务技术指南》中银团贷款的创新模式,与各位分享。

一、分组/分段银团贷款模式

尽管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是指由多家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分组或分段银团贷款的模式应属于银团创新模式中最为常见的模式之一。银团成员通过分组的安排,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借款人提供不同期限、不同种类、不同条件的贷款或授信。分组银团贷款模式最为常见,主要是由于国内各银行在贷款的审批政策、规模控制上均存在较大不同,区别于境外银团贷款下基本上都是由牵头行确定贷款条件,参与行只能按照牵头行确定的条件参与银团,而在国内,特别在某些大型银团中,各家银行较难采用统一的贷款审批条件对某一借款人提供授信。通过分组银团贷款模式,各银行既可以满足其内部审批要求,又可以有效的参与银团。


分组银团贷款的模式,将借款人及各家银行的不同要求进行区分,又将共性需求归类为一组,再从银团整体性角度出发,使整个银团有机的结合为一体,实现了灵活筹组银团并向借款人提供最优贷款条件的目的。笔者列举如下常见模式:


1. 贷款条件分组


这一模式的基本结构如下图所示:

根据贷款条件的不同进行分组,较为常见的是根据利率不同、期限不同或者可提供或可参与的币种不同,进行分组;而在自贸区成立后,亦出现了FT账户贷款人和非FT账户贷款人的分组银团模式,实质上也是充分利用了自贸区区内贷款利率的优势,通过银团贷款的安排,获得了资金成本较低的贷款资金配置。


案例:


A. 某租赁公司银团贷款

在笔者经办的“某租赁公司银团贷款”项目中,由于银团存在新增贷款人的安排(即在银团贷款协议签署日后一定期间内允许新增贷款人加入银团),且各银团参与行所批准的贷款性质(是否可循环)、贷款期限、提款期、适用利率及还款安排等贷款条件均有所不同。因此,笔者将该银团划分为四组,其中A组B组为银团贷款协议签署时已确定参团的贷款人所组成的组别,C组D组为针对新增贷款人的组别;AC组为定期贷款,BD组为循环贷款,AC组及BD组分别适用不同利率、提款期安排及还款计划等条件。


B. 某租赁公司流动资金银团贷款

随着自贸区的日益发展,在自贸区成立的借款人日渐增多。笔者曾经办了上海自贸区首单FT账户项下的银团贷款,利用FT分账核算体系,降低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使借款人享受自贸区众多的优惠政策。


但并非所有贷款人均能发放FT账户项下的银团贷款,因此为满足借款人的需求,笔者在“某租赁公司流动资金银团贷款”项目中采取了分组银团贷款模式,在银团贷款合同中将可以发放FT项下贷款的贷款人组为A项贷款人,并约定该A项贷款人直接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的贷款资金FT账户内;而剩余贷款人则组为B项贷款人,并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一般账户内。通过该等创新设置,既可满足借款人利用自贸区优势享受自贸区优惠政策的要求,又可无需纠结于贷款人是否可以发放FT项下贷款而使银团快速组建成功。并且,通过银团贷款人转让条款的设置,亦可使银团组建伊始的B项贷款人在其发放FT贷款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转化为A项贷款人,增加了贷款人参与银团的灵活性。


2. 贷种分组


这一模式的基本结构如下图所示:

案例:


 “某大型市政工程”600亿日币银团贷款

笔者经办的上海某大型市政工程的银团贷款项目下,根据借款人企业对资金的用途不同,既需要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又需要固定资产贷款额度,还需要开证额度/保函的授信额度。在此情况下,由于借款人的实际借款需求,该银团中各家银行将不同贷种(固定资产贷款、开立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并入同一银团中,并分别按照各贷种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审批意见及贷款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分层级银团贷款模式

分层级的银团贷款出现的情况相对较少,多出现于某些特大型融资项目中,并且借款人需同时存在多个项目需要融资,而融资银行需要将这些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立项和评估。


在分层级的银团贷款模式中,通常采取总银团+子银团的模式,即所有的银行与借款人共同签署一份总的银团贷款合同,对所有项目均适用的贷款条件和安排进行约定,并在总银团贷款合同下对子银团贷款安排进行约定。再由对同一个项目提供融资的贷款人与借款人按照总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签署子银团贷款合同,对该项目的特别安排进行约定。


这一模式的基本结构如下图所示:

案例:


“某城中村改造”人民币314亿元银团贷款

在笔者经办的某城中村改造银团贷款项目中,因改造项目采用滚动开发模式,并拟通过针对不同项目地块设立相应的子项目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因此该项目总投资较大、项目结构复杂、预期建设总周期长。鉴于该等原因,笔者所在团队根据项目特性,采用总银团嵌套子银团的贷款合作模式,为该项目进行了银团贷款结构的设计。


在该项目下,共需签署三级银团合同:第一级合同为银团总合同,由银团所有成员及借款人共同签订,其中明确约定贷款相关条件及各方权利义务,且金额对应整个项目前期开发及后期建设的总融资金额;第二级合同分别为一个一级前期开发银团协议和多个后期建设项目银团协议,由银团所有成员及借款人共同签订,金额分别对应前期开发部分的融资金额和各后期建设项目开发部分项目的融资金额;三级合同为提款协议,按照项目开发建设的实际进度由借款人与若干贷款放贷行分别签订底层银团协议。


同样,笔者承办的上海市23个大型居住社区土地储备380亿元银团贷款目,也是采用了三级银团嵌套和联动的“总银团+子银团”模式,在总银团下面,根据地块区县的各个不同项目,成立了13个子银团,我们称之为“盗梦空间”银团模式,虽然银团规模庞大,但是采用这种模式,实现了项目的的完整性及银团的实操性。

三、参与型贷款模式

参与型银团在国外银团贷款中较为常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于2016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团贷款业务技术指南>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6]203号)中发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技术指南》,参与型贷款模式包括资金参与模式与风险参与模式。


资金参与模式是指牵头行及其他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双边贷款合同,牵头行或者其中之一的参贷行(以下简称“授予行”)再与参加行签订参与协议,参加行按照参与份额将款项划入银团或授予行指定的账户,由银团或授予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参加行与借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仅由授予行在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范围内对参与人承担偿还本息的义务。


风险参与模式是指,与资金参与模式类似,但是授予行仅转让全部或部分借款人信用风险,而一般不转让贷款债权。作为承担风险的对价,参与行向授予行收取承担相应风险部分的风险参与费;该模式涉及金融机构间的违约风险,适合贷款规模较小但风险承受能力高的银行


这两种模式的基本架构,分别如下图1、2所示:

图1 资金参与模式

图2 风险参与模式

由于参与型贷款与传统银团仍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国内还没有普遍适用的参与型银团的示范文本。因此,大多参与型贷款的协议均需银行律师进行专门起草及修订,以适应牵头行、授予行及参加行不同需求。


案例:


某银行以资金参与模式参加某大型电器企业境外银团

笔者曾代表某银行(参与行),为其以资金参与模式参加某大型电器企业境外银团起草相关协议文本。在该项目中,某大型电器企业已于境外组建了一个金额较大的并购贷款银团,其牵头行(一家中资银行)出于税务及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直接向笔者所代表的银行转让承贷额。因此,双方决定以资金参与模式,使该银行间接加入该境外银团。


在资参模式下,参与行并未直接成为境外银团下的贷款人,因此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在原银团下提供的还款安排、担保和保证等权益,参与行均无法直接享有。在该项目下,我们代表参与行,因此在起草相应文件时特别注意了对参与行权益的保护,即需要在资金参与协议中将其与原银团协议作相应的勾稽安排,使之与原银团下的贷款相关事件联动,并明确了授予行在资金参与模式下的违约责任,以确保参与行能够按照资金参与协议的约定间接获取相应权益。

四、分级银团贷款模式

现在表外资金分外活跃,因此由于资金的属性不同,现在出现了较多的所谓分级银团。分级银团可以满足借款人的融资规模的需求,也可以克服一些参贷行在贷款规模控制时,以其他类型的资金补充参与项目的目的,使得市场资源更加有效调配。


这一模式的基本结构如下图所示:

在这一模式下,贷款资金不仅限于商业银行资金,保险、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资金均可作为银团贷款的资金来源参与其中;此外,由于各类资金的风控要求,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收益的要求等,将银团贷款内部分为优先级贷款和普通级贷款,各类资金可以选择在不同条件或不同阶段介入或退出银团,使银团组建的灵活性增强。


案例:


我们承办的某乳业集团的银团贷款中,受限于银行贷款规模的问题,在组建银团的时候,如果全部由贷款人参与,资金规模上不能满足借款人的项目融资的资金需求,因此,作为阶段性的参与,银团设计了由理财资金作为部分及阶段性参与的方案,即部分参与的贷款人是委贷银行,其资金来源是银行的理财资金。由于理财资金的退出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在银团设计上,赋予了部分贷款人优先级退出,其承贷额由其他贷款人承接的特殊安排。

五、跨境安排贷款模式

随着中国的发展,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日益增多。而由于境外相对低廉的融资成本,中国企业在境外的融资需求亦逐年增多。通过境内外联动银团,跨境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亦成为多数“走出去”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


这一模式的基本结构图如下:

上图所示之简单跨境银团模式,为境内外银行共同组建银团,向境外借款人直接方法贷款。跨境银团的境外参与行可以是境外银行,包括国内银行海外分行,也可以是国内银行的离岸业务部门。


除上图所示之外,还可引入自贸区双向资金池的结构,实现借款人集团境内外企业成员之间的人民币双向资金归集。即借款人集团在自贸区内及境外分别设立子公司1和子公司2,由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联动筹组跨境银团,由子公司2作为境外银团的借款人。


案例:


某知名保健品公司境外并购贷款银团

在笔者参与的该跨境银团下,借款人为某知名保健品集团之香港及澳洲子公司,某国内大型商业银行作为牵头行与其他境内参贷行一同向借款人提供美元融资,用于借款人并购之用途。


与传统境内银团不同的是,通常在跨境银团下,借款人均会提供了多种境外担保措施以满足银团的担保要求。如在笔者参与的该保健品公司境外并购贷款项目中,借款人就提供了数十个分布于境外四国的公司股权质押、境外公司的保证担保及境外物业的抵押作为担保措施。笔者在负责该项目时亦牵头了境外四国律师,共同就贷款文本的起草及担保措施的落实提供法律服务。因此笔者在此提示,就跨境银团而言,除了贷款文本的中英文起草工作,境外担保措施的落实亦不容忽视,境内律师需协调境外律师对该等担保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推进,传统银行业正面临着来自互联网金融、资管、私募等不同领域及方面带来的冲击和压力。传统的银团贷款模式已经显然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金融环境和各类多元化且个性化的融资需求,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银团贷款的模式创新必将成为日后银团贷款业务的主流和趋势。本文中,笔者根据十多年的承办经验,归纳总结的几类银团贷款创新模式,仅仅是根据实践中的业务经验,赋予其相关的模式定义,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定性或者界定。但是笔者希望通过分享对银团贷款创新模式的案例经验,通过探讨与浅析,为银团贷款业务创新之路提供更多实践新思路。

朱 蕾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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