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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误读《物权法》,毁坏他人院墙借道不可取

 秦岭之尖 2017-09-13

[案例]

肖大与肖二二人南北为邻居住。肖大北正房比肖二北正房向东错一间房,肖二开东院门,经门前东西向胡同拐入肖大宅院东侧一条南北向胡同向南通行至东西向街道。2007年12月中旬,肖二将肖大宅院东侧篱笆墙全部毁坏拆除,经村委会为双方调解未果,肖大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肖二为其恢复东侧篱笆院墙原状。

被告肖二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由于该胡同过于狭窄,使其通行不便,故与原告肖大协商占用其东侧篱笆墙一定范围内土地通行,但遭到肖大的拒绝,故此产生纠纷。而考虑其胡同狭窄的客观情况,被告认为应当允许他使用肖大宅院东侧一定范围内土地通行。

经法官调解,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当庭表示自愿将毁坏的原告院墙恢复原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强调的是相邻权利人在没有其他选择、确实无法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邻关系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本案中,被告门前东西向宽于被告门前东西向胡同宽度,故不存在影响通行问题。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01条的规定,农村土地纠纷,应以近期土地登记为准。本案中,原告持有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使用证显示被告毁坏的原告宅院东侧篱笆院墙建造在宅基地范围内,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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