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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贵重物品以为是“假”货而抛弃,要承担责任吗?

 秦岭之尖 2017-09-13

典型案例

最近,某市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判定捡戒指以为是假货而抛弃的男子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在网上传播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从网上的资料来看: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该市某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王女士很着急,因为遗失的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王女士无奈之下赶紧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见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钻戒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因此无法返还)。于是,王女士起诉了张某,一、二审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女士4.6万元。那么,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决呢?

律师说法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统治权利人领取,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女士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王女士应当就戒指的价值提供证据,以证明张某抛弃的戒指为4.6万余元的钻戒,否则赔偿数额不好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四条拾得遗失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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