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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指被我扔了!”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2-12-01 发布于江苏
 江苏盐城,李女士去健身房健身时,不慎将一枚戒指遗忘在置物架上,没想到四天后,找到拾得者蔡先生时,蔡先生却说他已经把戒指给扔了。

原来,蔡先生称,他捡到戒指后,就去了寄卖行,寄卖行工作人员告诉他戒指是塑料的,他认为不值钱,所以就扔了。

但是李女士并不相信蔡先生的辩解,认为戒指真假很容易判断,何况是在健身房,都是成年人,怎么会戴假的呢。于是,在和蔡先生索要无果后,将蔡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8350元。

由于本案是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李女士向法院提供了购买发票,交易记录,证明自己的戒指价值8350元;健身房视频,证明戒指被蔡先生拿走了。

在法庭见,蔡先生对拿走李女士戒指一事没有异议,但是辩解自己将戒指拿到寄卖行,寄卖行告诉他戒指是塑料的,他就扔了。

不过,法院经过审理,并没有采纳蔡先生的辩解,而是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判决蔡先生赔偿李女士8350元,为什么?

第一、《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根据上述规定,拾得人捡拾物品应当返还权利人,具体到本案,蔡先生捡到戒指后,既可以交给健身房前台,以便李女士领取,也可以交给公安机关。蔡先生直接拿走,还试图出售本身就是错误的。

第二、《民法典》第316条规定,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蔡先生捡到李女士戒指,自行故意扔掉,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依法赔偿。故法院按照李女士购买价格判决蔡先生赔偿。

事后,有很多人说,戒指十有八九被蔡先生拿走了,估计蔡先生不想返还,才故意谎称被已经卖掉了,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最后相当于自己花钱买了一个戒指。

实际上,如果蔡先生并没有将戒指扔掉,而是藏起来,拒不返还的话,那么蔡先生就涉嫌侵占罪。

刑法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一方面李女士无法证明蔡先生是否扔了戒指,另一方面侵占罪属于自诉犯罪,因此,该案李女士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而无法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还有,有人疑惑,蔡先生在健身房拿走李女士的戒指不构成盗窃罪吗?

请注意,盗窃罪和侵占罪最大的区别就是涉案财物是否有人占有,如果属于有人占有,那就可能是盗窃;如果是遗失物,可能就是侵占罪。

具体到本案,由于置物架属于公共场所,任何人都可以过来,所以李女士将戒指遗忘后,就属于遗失物,蔡先生的行为属于侵占。如果案发空间相对封闭,李女士戒指遗忘后,视为健身房代为保管,那么蔡先生的行为就属于盗窃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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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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