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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完毕后,能否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红尘炼心zhang 2017-09-13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完毕后,能否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原创 2017-09-12 黄涛13519566021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完毕后,能否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黄涛13519566021 黄涛律师专业的法律微向导

笔者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单位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获得赔偿后,又要求单位按照工伤事故予以赔偿。对此,有些企业认为,职工只遭受了一次伤害,不能获得两份赔偿,往往在赔偿时予以人为阻碍。而有些劳动者也认为:自己又不是在单位受伤,单位能给点钱就行了,有的怕被人说自己是在“讹单位的钱”,往往在要求单位赔偿时也底气不足,畏手畏脚。现就该问题,依据法律结合案例予以说明。

     基本案情:老张系某单位职工,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2015年12月27日早7点30分,老张骑摩托上班途经某小区门口被小丽驾驶的大众途观”越野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张先后住院治疗28天,花费医疗费近10万元,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后老张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6年6月,老张与小丽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经某县人民法院调解由小丽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共赔偿老张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2016年7月,老张要求单位进行工伤认定未果,遂自行向某县人社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6年9月认定老张所受伤害属于工伤。2016年10月,老张经某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构成九级伤残。  

老张认为:自己既然属于工伤,单位就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老张遂于2016年11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各项损共计28万余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就业补助、医疗补助、交通费、鉴定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单位认为:老张所受伤害是在上班途中,且已经在交通事故中获得全额赔偿。单位已经给老张缴纳工伤保险,老张的损失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企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老张与单位究竟谁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呢?现就结合法律规定一一解释。

1、老张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构成工伤。

答案是:构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老张在受伤实在上班途中,且本人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故老张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2、老张交通事故获得赔偿后能否要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答案是:能要求。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两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适用的法律关系也不同。老张依据与小丽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老张也可基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其主要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所以老张可以要求双份赔偿。

3、老张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各项赔偿项目中,哪些可以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老张主张的医疗费由于已经在交通事故中得以赔偿,故不能继续主张。由于单位已经为老张办理工伤保险故老张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鉴定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应当由社保基金支付。老张主张的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当由单位支付。本案中,老张已经社保部门认定构成工伤,且构成九级伤残,单位也为老张办理了工伤保险缴纳相关费用,故老张不能要求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单位也应当配合老张办理相关社保手续以方便老张领取由社保支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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