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课件详情

 觅991 2017-09-13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的行政区域。这一制度是为宪法所确立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障特定行政区域繁荣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一、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特别行政区的历史和现状,国家决定设立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中央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本地永久性居民依法组成。永久性居民为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

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全国性法律除基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的相关规定精神时,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权宣布特别行政区进入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二、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一)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依法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1)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2)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4)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5)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6)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8)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9)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11)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12)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13)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不符合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有依法发回重审权,有依法解散立法会权。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2)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和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二)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首长为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主要官员由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制定并执行政策;(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5)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三)立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会议;(2)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3)决定开会时间;(4)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5)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6)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2)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3)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4)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5)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6)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7)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8)接受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9)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四)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三、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

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

四、特别行政区社会制度

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在特别行政区兴办各种教育事业。

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

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发展中西医药和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政策。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种医疗卫生服务。

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科学技术政策,以法律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和发明创造。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适用于的各类科学、技术标准和规格。

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护作者在文学艺术创作中所获得的成果和合法权益。

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限制与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资助的权利。财产方面的原有权益仍予保持和保护。

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体育政策。民间体育团体可依法继续存在和发展。特别行政区政府保持原有的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康乐、体育、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机构的资助政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