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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增值税优惠政策礼包到,纳税人请收好

 耕夫A 2017-09-13

导语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三农”发展,一直是税务部门工作重点之一,又到了一年一度秋收季节,为便于广大纳税人朋友把握相关政策,尽享税收优惠,小编把常见的涉农增值税优惠政策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二)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参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


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一)农膜

(二)有机肥产品

1.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四)饲料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四、“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五、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优惠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的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的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六、部分农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一)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财税〔2011〕137号附件)执行。

2.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3.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3.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七、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八、其他涉农服务增值税优惠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三)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五)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农村电管站及其他单位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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