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每日一税】购进农产品,不同免税发票下增值税进项的抵扣方式

 爱问财税 2020-12-28

一、农产品的免税政策解码

   说起农产品,大家都会想到农产品的免税政策。而在税务实务过程中,很多从事财税工作的小伙伴往往在这上面栽跟头,如何正确理解并运用于企业实践才是我们真正要思考解决的问题。要想全面准确掌握农产品的免税政策,我们需要从三个文件进行掌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凭“专票/缴款书”的税额抵扣】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解码】凭票据实扣除—仅限于两种票据: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凭票税额据实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凭“专票”金额*9%计算抵扣】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解码】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是“专票”才可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按9%计算抵扣 
    3【销售发票/收购发票“买价”*9%计算抵扣】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解码】
    仅限于从农业生产者手中采购农产品方能使用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而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需要农产品收购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过批准才能领购和开具。而且也只能是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才能开具;对于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不能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只能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由于站在农业生产者出售农产品角度免税,取得的销售发票/收购发票上金额是不含税价的,直接使用注明的价格*9%计算抵扣即可,不存在价税分离问题。
     4批发零售蔬菜、肉蛋普票不得抵扣】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解码】
    (1)对于从经销农产品单位而非农业生产者手中,即在批发/零售环节购进的部分农产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站在出售方角度免征增值税,而对于购买方角度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2)对于既销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5、【购进用于生产销售/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比例1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解码】
    【能够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部分,在领用农产品当期可以按照实际扣除比例为10%=扣除率9%+另加计扣除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13%货物未分别核算的,不能加计1%计算扣除】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解读】
     1、农产品扣除率由11%降为10%再降为9%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13%—>11%】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11%—>10%】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10%—>9%】     
     2、销售发票重新界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对于普通发票而言,只用从“农业生产者”——农民、农业合作社本社社员、公司+农户、农场、林场、果树场等手中采购农产品开具的“销售发票/收购发票”方能计算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开具的3%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只有专票可以计算抵扣】

  【注意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此条款已于废止】

    2、所谓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再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就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方取得发票也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
农产品免税发票的种类

      (一)可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发票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自2008年7月1日起: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4、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二)不可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的免税普通发票
      1、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初级加工的蔬菜】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深加工的蔬菜罐头】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2、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