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37号文件,以简并税率为契机,对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计算抵扣做了修订,其中对企业影响较大的集中在以下两点: 1. 将农产品的适用税率由13%简并为11% 2. 计算抵扣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
在财税〔2017〕37号文件出台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的规定,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照计算抵扣方法抵扣进项税额的,仅限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销售农产品按简易办法适用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而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农业生产者销售免税农产品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购入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但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六)项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调整,即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据此,将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的范围扩大到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同时,废止了财税〔2012〕75号文的第三条。
小编在此为大家举例说明一下~
例如:A公司为农业生产者,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非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向B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B公司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B公司能否抵扣向A公司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分以下情况处理: 1. 2017年7月1日之前
A公司销售免税农产品给B,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因为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财税〔2012〕7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所以B不可计算抵扣该项农产品的进项税。 2. 2017年7月1日之后 A公司销售免税农产品给B,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财税〔2017〕37号文的规定,B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11%,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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