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就天津某单位物业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有5家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认为5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符合谈判文件要求,进入价格谈判阶段,经三次报价,最终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A公司为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确认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B公司提出质疑,认为A公司的报价过低,低于国家法律规定和谈判文件要求的最低运营价格。 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质疑后,随即要求A公司进行书面说明。经查,按最低工资1950元及最低保险基数2966元测算,五险人均月保险额为940.22元。本项目共47人,年人员工资保险费用合计1636684.08元,还未包括国家规定的加班费、福利费及其它各项税费。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按五险测算。因本项目质疑,A公司书面说明:该公司拟聘用人员按农籍员工先行缴纳三险,且项目经理岗、保洁岗位、饲养岗位不产生加班费用。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复会过程中经向专家解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谈判小组一致认定,A公司最终报价1609656.81元,低于成本,质疑事项成立。根据谈判文件规定,最终报价经谈判小组认定低于成本,取消该公司成交资格。 另外,本项目第2名和第3名两家公司的响应文件中,经谈判小组复核测算也不符合采购文件及国家相关规定。因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项目终止谈判。 问题引出 1.物业项目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吗? 2.如何判定物业项目人员费用报价的合理性? 3.物业项目如果价格不具有可比较性,那么服务的质量如何进行考核、评价? 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1,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定标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第一阶段的评审,各供应商响应文件都应对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作出响应,一般不会存在不响应的问题。到第二阶段价格谈判时,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按照以上的定标原则,各供应商都有报低价的倾向,以谋取最终的成交资格。但是,国家有关部门对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加班费标准等,都有强制性的规定。供应商报价的基础应该是符合这些强制性的规定。但是,目前的劳动部门为落实特定的政策,又有一部分特殊规定。这部分特殊规定对于特定物业公司、特定项目是否能适用,因人因事而异。物业公司所招聘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是否能享受相应的补贴,取决于招聘人员的实际情况。某个物业项目,考虑到是否能中标还属于未确定之事,物业公司一般还不可能招聘,或者不能和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所以难以确定的核算有关人员是否享受补贴,是否适用相关政策。在鼓励低价的情况下,为谋取中标,供应商往往会尽量压缩成本,有时可能不符合实际情况。在当前劳动力市场相对充裕,相对于雇佣单位,就业者的话语权很有限、谈判能力很有限,就不能排除雇佣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工资保险的情况。 综上,竞争性谈判鼓励低价的方式不适用于物业项目,可能会引发“没有最低、只有更低”的不正当竞争情况,导致质疑和矛盾不可避免。 对于问题2 ,人员费用报价合理性是物业项目评审非常重要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费、加班费等内容。 人员工资、保险:投标单位大多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1950元/月,保险按照最低基数2966元测算。实际许多投标单位,为迎合标书相关规定,有的项目经理工资注明2000元左右/月,明显不符合实际。质疑过程中供应商A公司书面说明:该公司拟聘用人员按农籍员工缴纳三险、质疑供应商B公司投标人员费用报价也均为农业险人员。测算依据为《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该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籍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由此可见,三险是一种先行先试,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而按照三险核算和按照五险核算,人员保险费用差别较大。如投标文件中没有相关证明文件而按照三险核算,报价合理性难予考量。 加班费测算:物业项目中存在许多需要占用休息日、节假日的工作岗位。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许多投标供应商在报价时并未考虑。 福利费:按照天津市相关文件规定单位职工应该享有采暖费及防暑降温费费。许多单位在报价也并未考虑。 针对问题3, 目前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方式,物业项目只能通过业绩、人员的要求(资格、年龄、服务时间)、单位确立的各种制度(制度是否完善、有无针对性)等书面方面进行考察,实际的服务情况在招标时是不能体现出来的。相对于货物,服务招标有不适用性。物业项目需要深入到合同后期履行,通过履行期的不定期考核来反映服务合同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来履行。 法规链接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籍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实行最低缴费基数五年过渡,具体办法是: 2013年最低缴费基数按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14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2015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确定,2016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确定,2017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确定,2018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转载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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