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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脱贫攻坚政策规定(整理版)

 同舟共济0zam7q 2017-09-14


依据《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陕脱贫发〔2017〕21号)执行。

(一)贫困户退出

贫困户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年人均纯收入和“两不愁、三保障”等5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当年新识别贫困户当年不能退出。贫困户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八办两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入户核实调查结果。

1、贫困户退出标准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0年不变价2500元)。指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调查年度现价扶贫标准(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公布)。

贫困户退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国家统计局法定统计口径为基础,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逐户对照建档立卡情况进行核实测算,经贫困户签字认可。

(2)有安全住房。指贫困户家庭现有住房能保证安全居住,达到A级或B级标准。农村“C、D”级危房,通过农村危房改造,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2013〕104号)规定的标准;或通过易地扶贫搬迁,达到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规定的标准。

(3)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指贫困户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无因家庭贫困不能入学或辍学 (因病休学和因残疾、智障而不能上学、辍学、休学的除外)。

(4)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指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

(5)有安全饮水。指贫困户家庭饮用水达到安全饮水的标准。安全饮水的标准为: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居民生活用水量为20升/人/日以上;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95%,严重缺水区不低于90%。

2、贫困户退出程序

贫困户退出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的程序进行。

(1)民主评议,初定名单。每年第四季度后期,由村“两委”结合年度脱贫计划,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当年拟退出贫困户名单, 征得拟退出贫困户签字同意,初步确定拟脱贫退出贫困户名单。

(2)收集信息,核实认定。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按照退出标准,深入拟退出贫困户家庭调查收集贫困户信息数据,核实认定贫困户家庭有关情况。

(3)村内公示,申报乡镇。对初步核实认定的拟脱贫退出贫困户,在村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向乡镇政府申报拟退出贫困户名单。

(4)乡镇核查,确定名单。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干部、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对各村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户实地进行全面交叉核查,最终确定名单并向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

(5)县级抽查, 乡镇批准。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各乡镇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户实施入户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拟退出贫困户数量的10%,每个乡镇不少于30户。对核查没有异议的,由镇(乡)政府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户批准退出,并在贫困户所在行政村公告7日。对核查有异议的不予退出。

(6)上报备案,县级标注。次年1月,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全县贫困户退出结果上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在市级扶贫主管部门监督下,县级扶贫部门统一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平台中做脱贫标注。

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县为单位统计汇总贫困户退出信息,次年2月底前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二)贫困村退出

贫困村退出对象为镇村改革后的行政村,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共7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八办两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和实地核查结果。

1、贫困村退出标准

(1)贫困发生率低于3%。指全村年末剩余贫困人口占全村农村户籍总人口的比例低于3%。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农村户籍人口数以2014年末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数据为准(备注:8月24日下发的陕西省脱贫攻坚导引调整为村级2014年末农业户籍人口以县公安部门认定为准)。

(2)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占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比重高于上年水平。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贫困户退出时核查认定的数据为准,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调查年度标准为准(由市统计部门测算认定)。

(3)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指贫困村有集体经济,或有各类性质的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组织等经济合作组织之一。集体经济指归本村全体村民所有的,村级集体经济活动所得的全部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由县级农业部门认定)。

(4)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指沥青(水泥)路通至行政村的某个公共活动、服务场所。公共活动、服务场所指村委会、学校、敬老院、公共医疗机构。路面类型为沥青(或水泥)路面。

(5)有安全饮水。指行政村全部农户生活用水达到安全饮水标准。安全饮水标准同贫困户退出标准。

(6)电力入户率达到100%。指行政村全部农户接通并正常使用生活用电。

(7)有标准化村卫生室。指行政村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且“四室分离”;卫生室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原则上配备1名或以上有资质的乡村医生。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相邻两个贫困村(行政村),总人口不超过1000人,医疗半径不足5公里的,原则上联合设置卫生室;距离乡镇中心医院5公里以内贫困村(行政村),原则上可以不设村级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代管。

贫困村纳入移民搬迁规划,实行整体搬迁的,不再考核村级卫生室、沥青(水泥)路、安全饮水等指标,但退出时,县级确定的搬迁规划必须实施到位,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必须通过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如因其他特殊情况,县级认为不宜修建沥青(水泥)路、自来水等的贫困村,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经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2、贫困村退出程序

贫困村退出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的程序进行。

(1)民主评议,初定名单。每年第四季度后期,乡镇政府结合年度脱贫攻坚规划,组织各村“两委”负责人民主评议,提出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征得拟退出贫困村“两委”签字盖章同意,初步确定脱贫退出贫困村。

(2)收集信息,核实认定。乡镇政府按照贫困村脱贫退出标准和指标要求,调查收集拟退出贫困村脱贫信息数据,核实认定脱贫退出贫困村名单。

(3)乡镇公示,申报县级。乡镇政府对核实认定的脱贫退出贫困村,在乡镇和该村公示7日,无异议后,向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

(4)县级核查,社会公示。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各乡镇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村实地进行全面交叉核查。对核查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5)市级抽查,县级批准。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各县申报的拟退出的贫困村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拟退出贫困村的10%。对抽查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县级政府批准退出。

(6)上报备案,市级标注。次年2月,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贫困村退出名单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在省级扶贫部门的监督下,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县级扶贫部门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备案的退出贫困村做脱贫标注。

时间节点

依据《关于全市2017年贫困户、贫困村退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咸脱贫指挥发〔2017〕75号)执行。

(一)贫困户退出

贫困户退出工作由各县市组织实施,10月20日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

11月21日至11月30日,完成市级备案工作,并在市级监督下完成系统信息标注。

12月1日至12月10日完成省级备案。

(二)贫困村退出

贫困村退出工作由各县市组织实施,11月20日至12月10日结束。

12月11日至12月20日,完成市级备案工作。

12月21日至次年1月20日,完成省级备案,并在省级监督下完成系统信息标注。

几个重要概念

依据《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陕脱贫发〔2017〕21号)、《陕西省脱贫攻坚政策导引》(2017年8月24日)执行。

(一)贫困发生率

贫困发生率=年末贫困人口数÷2014年末农业户籍人口数×100%。村级2014年末农业户籍人口以县公安部门认定为准。

(二)人均纯收入计算周期

贫困户家庭收入、贫困户家庭人均纯收入的计算周期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三)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计算公式为退出村中全部脱贫户家庭年纯收入合计÷退出村中全部脱贫户家庭在册全部人口合计。

(四)省级扶贫标准

陕扶办发[2017]10号文件确定2016年省级现价扶贫标准为3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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