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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百战归来 2017-09-15

新媒体管家


引言

 

作为一个HSE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或者说职业病防治是一个相当的难题!

在政府层面,首先是这个监管部门变动很大,从最初的劳动部到卫生部(现卫计委)再到2次职能平移终于在全国形成全部由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一盘棋的监管格局(防医疗机构放射外);其次是随着职能平移大部分安全监管部门另起炉灶造成的专业技术人员短缺;再次尽管除医疗机构放射之外的监管职能进行了转移,但立法权仍在卫生行政部门;第四是原防疫站(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支撑职能的退化(在局部地方几乎全部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没有延续)。


在企业层面,首先普遍缺乏具有医学背景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其次是即使有专业的第三方甚至专业的预防医学背景人员,也往往把学理置于法理之上,不严格按照法理来理解和处理相关事宜。

其实对于职业病防治法法理的理解经常出现上一段中所说的情况,最常见的情例子,经常有专家、大咖在说职业病防治法一法二条例五规章,也经常有第三方在说职业体检,甚至经常有执法人员在说,这个条例不用了,那个条例不用了。

实际上职业病防治法以及三个行政法规(条例)都是有效之中,当然因为条例尚未修订,不可避免地造成与上位法的冲突,但法理很清楚:有冲突以上位法为准!不管最后几个条例合并或者颁布几个新的条例,只要是不宣布废止,包括放射性同伴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都只能而且必须施行。经常有人对用人单位说,现在的管理职业病防治的部门规章是6部,等等。这种只强调一个监管部门的说法会误导很多HSE同仁,需要整体把握,不能只说安全监管部门的规章,国家卫计委一样有规章会涉及到用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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