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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sxc006 2017-09-15

 市民张女士反映:她的丈夫在原单位工作近10年,今年5月办理辞职后有一个月的养老和医疗保险没有缴纳。不知道能不能补交,转为个人账户后每个月有没有限定缴费时间。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一、关于养老保险补缴问题。按照《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缴费方式一般可按月或按季、半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累加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其未缴费的月份和年份不能计算缴费年限,也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张女士丈夫可在辞职后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手续。按照我州规定,社会保险缴费时间定为每月1日至20日。

二、关于医疗保险补缴问题。单位职工离开用人单位后成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按时缴费,初次参保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12个月后,享受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未连续缴费的在90日以内及时补缴短缺时限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利息、滞纳金),视同连续缴费,补缴期间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90日的,视同中断,中断期间费用不得补缴,中断后继续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可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本报记者赵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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