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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新浪、百度、阿里都用过的VIE架构,怎么搭建及拆除?

 gzdoujj 2017-09-16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采用这种结构上市的中国公司,最初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比如新浪、百度,阿里等。那么VIE架构该如何搭建和拆除呢?


VIE架构的搭建及拆除

一、何为VIE


VIE,即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即'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与境内运营公司相分离,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公司,使该境内运营公司成为境外上市公司的可实现利益提供者。这种安排可以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公司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公司,使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即境外投资人)实际享有境内运营公司经营所产生的利益。


二、VIE结构搭建原因及操作流程


(一)VIE出现原因:

1、《外商投资名录》对外资投资范围有限制,我国有一些行业是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如互联网、媒体等。但在现实中,一方面这些行业的企业需要融资,但却由于难以在短期内实现盈利,而拿不到银行的贷款;另一方面,外资又对这些领域充满了浓厚的投资兴趣。在这种情势之下,自新浪始VIE应用而生。


2、2001年安然丑闻之后催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拥有多数投票权(即通常理解达到控股权)才会要求合并报表。安然事件之后,只要这个实体符合VIE的标准,就需要合并报表。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紧急出台了FIN46。根据FIN46条款,凡是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任一条件的SPV(项目公司)都应被视作VIE,将其损益状况并入“第一受益人”(即实际控制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1)风险股本很少,这个实体(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资支持,实体本身的股东只有很少的投票权;
(2)实体(公司)的股东无法控制该公司;
(3)股东享受的投票权和股东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


(二)搭建流程:

1、公司的创始人或是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设置一个离岸公司,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主要基于将来税收优惠政策)。
2、该公司与VC(风险投资)、PE(私募股权投资)及其他的股东, 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开曼),作为上市的主体。
3、上市公司的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持有该香港公司100%的股权。
4、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
5、该WFO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VIE权益的目的,同时符合SEC(证监会)的法规。

(三)境外上市主体控制境内目标公司通常两步走,第一步通过WEOF与目标公司签订控制协议,实现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控制;第二步签署利益输送协议。达到利益由境内目标公司转移至境外上市主体的目标。具体操作如下:


1、购买选择权协议。通过WEOF与中国公司及其股东订立的购买选择权协议,中国公司的股东(往往是中国公司的创始人)向WEOF授予购买全部或部分中国公司股权的期权,购买价格往往约定为中国法律项下允许的最低价格。在实践中会明确规定WEOF的行权条件和行权流程,尤其是对股东处分其股权的行为以及中国公司处分其资产的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具体表述通常为“股东向外商独资企业承诺:1、其是中国公司合法登记的股东,且已经对其认缴的资金完成全额出资;2、除《股权质押协议》外,股东未对其在中国公司的股权做任何抵押或质押,也未以任何形式对其在中国公司的股权允许任何担保物权或借款;3、股东未曾并且也不会将其在中国公司的任何股权转移给任何第三方”。


2、股权质押协议。通过WEOF与境内目标公司股东达成的股权质押协议,中国公司股东向WEOF出质其股权,作为履行其他VIE结构协议的保证。股权质押协议通常包括出质人授权WEOF处分质押股权的条款。


3、投票权协议或股东委托投票代理协议。通过WEOF与境内目标公司股东达成的投票权协议或股东委托投票代理协议,境内公司股东向WEOF的指定人转让其股东权利,包括投票权、查账权、知情权、签字权以及选举权,或者由WEOF委派的人员独家代理行使股东在中国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投票权。


4、贷款协议。通过WEOF与中国公司各股东(通常为公司创始人)订立的贷款协议,WEOF给予股东贷款,以用于中国公司的资本化。这部分贷款资金通常是贷到境内目标公司股东名下,由其境内股东向目标公司注资形式进入内资企业。并由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同WEOF签署上述有关协议,从而实现境外上市主体对境内目标公司的间接控制。


在控制了目标公司的情况下,境外上市主体通常会通过其控制的WEOF与境内目标公司签署一系列利益输送协议,具体如下:


1、独家服务协议。通过WEOF与境内目标公司订立的独家服务协议,WEOF向中国公司提供特定服务,其服务费用通常等于境内目标公司所有净利润,目的是为了将中国公司的经营利润转移至WEOF。具体服务范围因行业而异,但通常包括咨询或战略服务以及技术服务。


2、资产许可协议。通过WEOF与境内目标公司达成的资产许可协议,WEOF向中国公司许可特定资产(通常包括知识产权),并收取使用费。协议通常会允许WEOF有权随时终止许可。通过以上约定,外商独资企业向中国公司提供服务,从中获取利润,并最终流向境外控股公司。但其中不涉及到对中国公司的股权、资产问题,因此并不适用国内有关境外间接上市的法律框架中的现行法律法规。


三、VIE结构的拆除


VIE结构的拆除原则上来说,就是其结构搭建的反向操作,但具体实操过程中可能需要注意一下几点问题:1、外投资人退出问题;2、WFOE与境内目标公司签订的VIE协议须终止;3、使境外投资人退出的资金来源问题。这里需特别强调一点的是。通常境外投资者通过VIE结构投资都是美元或外币基金,因此在实现其退出(通常是内资股权收购使其实现退出),资金路径为关注要点。资金是否经过外管局及商务部门审批。备案等;4、最后,还需关注的是这种结构拆除所引发的税务筹划问题。


具体拆分模式:


收购WFOE模式

根据收购资金来源不同,具体可分为:

1、用新晋投资人资金收购,实现原有投资人退出(如:暴风影音)

操作模式:新晋投资人出资收购WFOE,WFOE控制人境外上市公司拿到这笔钱后,对境外投资人进行股权回购,以此实现原有境外投资人退出的目的。


2、用目标公司资金收购,实现原有境外投资人退出

IDG投资某游戏公司(案例)


操作模式:由目标公司出资收购WFOE,WFOE成为目标公司全资子公司。境外上市的SPV公司拿到股权对价后,实现境外投资者退出。

文章来源于卓盈注册香港海外公司,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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