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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逼董秘二三事(32)之 VIE的操作步骤及VIE系列协议

 静思之 2020-08-07

当我迷失时听着的歌 陈蕾 - 当我迷失时听着的歌

(备注:图为小E于2018年12月22日晚摄于香港,记得当时在朋友圈发了一组照片,标题为归家途中的灯火;音乐跟这张图也算搭吧,虽然当时耳机里放的是另外一首歌。)

新手董秘拿起搜索到的VIE架构图,问到:X总,你跟我讲讲VIE架构的操作步骤吧!

资深董秘:假设一家内资企业经营外资不被获准进入的领域,内资公司在BVI设立离岸公司A,A公司与境外投资人共同成立CI公司,作为上市的主体。

CI公司再设置离岸公司B,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则在境内设立WFOE。

然后WFO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经营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对经营实体协议控制(VIE权益)的目的,并符合我国法规要求。

系列协议具体包括《股权质押协议》、《股东表决权协议》、《独家期权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贷款协议》等。

通过这些协议,CI母公司公司最终控制中国内资公司,使其可按照外资母公司意志经营内资企业、分配、转移利润,而内资公司则实现吸引外资入股的目的。

新手董秘:为什么要在CI公司下面还要再设置一个B公司啊?不多此一举吗?”

资深董秘:若无离岸公司B,则一旦CI公司要进行资产重组,则需直接处理境内WFOE资产,对境内WFOE处置需国内商务部门审批,耗时较长。故设立离岸公司B,则重组时直接转让B公司股权即可,无需境内审批,实现了交易便捷性。

还有的架构会再到这个离岸公司B下面再设置一个香港公司来控制WFOE。你找到的这个图没画这个操作。

多设置一层香港公司,是为了未来分红(香港投资者非常看中分红)以及税收筹划考虑。如果WFOE直接分给BVI,税后代扣代缴10%,分给香港公司则是5%。“

新手董秘:那直接在CI公司下面设置香港公司不就好了吗?干嘛这么繁琐在CI和WFOE之间还搞两层公司架构?”

资深董秘: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之间再设BVI,一方面能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另一方面根据香港税法,境外公司转让香港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股票价值的千分之二,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担,因此架设BVI中间控股公司可以避免印花税。

这些主要由国内律师负责,税务筹划在律师框架上修改,国内律师要发表法律意见,招股文件中也有搭建红筹架构意见。另外,港股IPO是需要递交向税局端报过的财报的,红筹搭建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税一个都逃不掉的,因为重组过程是要披露滴,而国内的税局会对照披露数据来追税滴,如果漏缴的话。

新手董秘:股权转让主要分股权的直接转让和增资的形式,两者在税方面有什么不同吗?

资深董秘:698号文规定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则中国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交易重新定性,否定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从而视为该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并要求其在中国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7号文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缴税10%。

而企业增资不用缴税,股权转让要求公允定价,溢价部分缴税,59号文特殊性重组无限期递延,但不适合个人股东。

税务筹划还要同时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来业务扩张。可以在搭架构时候,同时考虑离岸家族信托,进行股东和高管的个税筹划。

新手董秘:既然VIE协议是整个VIE架构的核心,而协议控制的核心是采用合同控制而非直接股权或资产控制。X总啊,能不能跟我再多讲讲这些协议啊!

资深董秘:境外上市主体或其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及其股东)签署VIE协议,根据其目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运营控制类协议,实现境外上市主体对境内运营实体有效控制目的的协议;包括资产运营协议、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协议。

资产运营协议由境外上市主体或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及其股东签订,该协议使WFOE可以实质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日常运营和财务事项,确保协议控制架构的稳定性。

以百度为例,Baidu Online(WFOE)与Baidu Net com等境内运营实体及其股东之间签订的运营协议规定:

1、WFOE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日常运营和财务事项提供指导和指示;

2、有权任命境内运营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

3、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必须任命WFOE提名的董事会成员;

4、WFOE同意为境内运营实体与第三方的交易提供担保

5、未经WFOE允许,境内运营实体不得与第三方进行任何影响其资产、负债及权利的交易。

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协议由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签订。在该协议项下,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委托WFOE行使其在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表决权。

二是利润转移类协议,实现将境内运营实体的收益转移到离岸公司目的的协议;包括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协议,商标、专利、域名等许可协议以及股权质押协议。

该类协议由WFOE或境外主体与境内运营实体及其股东签订。协议内容包括:

1、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提供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2、境内运营实体向WFOE支付金额相当于其净利润的服务费。

在该协议项下,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提供独家的咨询和技术服务,从而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以百度为例,2013年,境内运营实体向WFOE支付的服务费数额为其税前净利润的89%。

商标、专利、域名等许可协议也是由WFOE或境外主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签订,包括软件许可、Web版式许可、商标许可、域名许可等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由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签订,在于实现如下目的:

1、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进一步确保境内运营实体的收益能够转移至上市公司体系内;

2、通过股权质押使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不能随意转让其股权,以降低协议控制体系的违约风险。

3、若境内运营实体未向WFOE支付管理及咨询服务协议的服务费,则WFOE有权行使质权。

三是独家期权协议(或独家购股权协议),使境外上市主体在我国法律允许时获得境内运营实体股权的独家购买权的协议。

该协议主要目的在于为购买境内运营实体股权预留一个通道,当中国法律一旦允许外资进入境内运营实体所属行业,境外上市主体将通过收购境内运营实体股权的方式进行控股。

四是借款协议,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提供资金支持的股东借款协议。

WFOE根据该协议向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提供人民币贷款,然后该股东将这笔贷款通过增资的方式注入境内运营实体,为境内运营实体提供资金。该贷款通常为多年的无息贷款,并有展期的可能。

以百度为例, 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提供共计1亿元人民币的无息借款,该借款只能用于这些股东后续对境内运营实体进行增资,并且这笔借款只能通过这些股东向WFOE或其指定主体转让其持有的境内运营实体股权的方式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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