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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范答复

 流星1988 2017-09-18


政 府 法 治 简 报

2014年第10期(总第220期)


【编者按】“政府信息不存在”是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实践中很容易引发争议。该类案件的审查要点是行政机关是否尽到合理、审慎的查找义务。市政府法制办在梳理近三年信息不存在案件的基础上,发现在实践中少数行政机关存在不履行信息查找义务、举证不充分和答复不区分情形等问题。本期刊载的这篇文章,从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加强单位间沟通协作、增强答复说理性等几方面提出了改进完善的建议,希望对本市各行政机关能够有所启示,不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规范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以下简称不存在答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特定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审核后答复该信息不存在的情形。该类答复数量较多。据统计,近三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有55587件,其中不存在答复有9724件,占了答复总数的17.5%。由于很难得到申请人的理解和接受,实践中极易引发行政争议,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重灾区”。为此,我们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发现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不存在答复中的常见问题

因不存在答复引发的复议案件主要集中在房地规划、征收补偿、社会保障、项目审批等领域,大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是社会热点问题。对这类信息,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愿望强烈,行政机关一旦作出不存在答复,即认为行政机关故意隐瞒,因而提起行政复议,矛盾的化解成本较高。而且,我们也确实发现个别行政机关存在把不存在答复当做“口袋”,随意答复的情形。因此,我们对不存在答复案件,在审查标准上要严于一般的信息公开案件。从审查情况来看,行政机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不履行信息查找义务

主要表现为信息查找范围狭窄、检索方法失当。信息查找、检索是信息公开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信息查找义务,是行政复议审理该类案件的重要标准。不少行政机关往往怠于履行义务,表现在查找范围上,就是只在本机关内部查找,而忽略了文件报(抄)送单位、档案馆等潜在的保管之处,查找范围过于狭窄;对于当事人提供的一些信息存在的线索或证据,往往视而不见,从而导致复议纠错。在检索方法方面,检索方法包括目录检索、数据库检索和网页检索等,一些行政机关未根据信息指向,合理选择检索方法,造成本来存在的信息未检索到,从而错误答为“不存在”。此外,由于申请人对想要获取的信息,往往难以说出准确的名称或特征,甚至会弄错,个别行政机关便“抠字眼”,对申请内容或申请要求作机械理解,甚至将错就错,答复称不存在,从而被纠错。

(二)举证不充分

从法律上来讲,不存在是一种否定性事实,证明的难度较高。但从法律规定和复议实践来看,行政机关在这方面还是有充分的证明“空间”的。行政机关向相关单位或档案机构查找、检索的,可以由后者出具查找未果的证明;行政机关依法销毁的,可以出具相关材料保管期限及逾期应销毁的管理规定,或者销毁文件目录;行政机关还可以询问申请人,是否可以提供相关信息存在的线索或证据;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编制并提供信息目录的方式,反证明特定信息不在该目录内,故不存在,等等。总得来讲,行政机关要注意留存已尽查找义务的相关证据,并向复议机关提供,尽可能地降低因举证不充分带来的法律风险。

(三)不区分具体情形和理由

从我们审理的情况来看,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存在答复大致分为三类情形:一是信息确未制作或获取,故不存在;二是信息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遗失、未归档等原因,造成行政机关客观上无法提供,故答复不存在;三是信息确实存在,但行政机关担心公开会带来某种不良后果,故答复称不存在。对前两类情形,复议机关查证属实,均会予以支持;对最后一种情形,则无疑会做纠错处理。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行政机关对属于前两类情形的不存在答复,往往只简单地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不存在的情形和具体理由不作解释,给申请人以简单粗暴之感,从而激化矛盾。

二、完善答复工作的对策建议

围绕不存在答复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我们建议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首先,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在摸清本机关信息“底账”的基础上,完善内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信息公开部门、业务部门与档案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密切配合、紧密衔接,做到信息保管、查找与公开渠道畅通;二是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对于涉及重大、敏感等信息,确实不能公开的,及时启动定密程序,化被动为主动。

其次,加强与相关信息保管单位的沟通协作。鉴于国家档案馆在政府信息保存中的重要地位,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与各类档案馆积极合作,充分发挥其在政府信息掌握和利用方面的优势。业务有关联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之间也要克服困难,加强信息公开的协作,保障信息资源的及时公开和有效利用。

再次,区分情形充分说理。对行政机关尽了检索、查找义务后仍然无法提供的信息,区分情形答复,并说明理由。例如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确未制作的,可以作出“因本机关未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申请的政府信息因行政机关未保存的,可以作出“该政府信息因本机关未保存,故无法提供”的答复等。

最后,做好相关矛盾化解和说服解释工作。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大多是与特定的矛盾相关联,例如动拆迁补偿得不到满足、为诉讼搜集证据等等。为落实服务政府宗旨和信息公开便民要求,行政机关无论是在信息公开还是复议阶段,都可以针对申请人的真实诉求,做好相关矛盾的化解和说服解释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行政争议。

总得来讲,要准确把握好信息不存在答复,重点要做到四个“多”,即“多问一句,明确信息指向;多查一下,做到全面细致;多说一句,充分便民告知;多做一点,促进矛盾化解”。

文章来源: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网站,2014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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