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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租赁会计处理

 税法张金玲 2017-09-18

经营租赁会计的核算原则:

1、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

(1)在经营租赁中,承租人是为了满足经营上的临时需要而租入资产,不涉主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问题,也没有购置租赁资产的特殊权利。因此,承租人租入资产不能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计价入账,也不折扣,仅需按期支付租金。

(2)所付租金一般应在租赁期限内均衡地计入费用。

2、对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

(1)经营租赁用的资产应区别自用的固定资产,单独进行核算;

(2)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维修费应比照自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修理的会计方法处理;

(3)经营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单独核算,但经营租赁资产的修理费在“营业费用”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二、承租人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原则:

1、对于经营性租入的资产,不作为企业自身资产,不列入企业资产账内,也不提折旧。

2、租金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账户;

3、租入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支出列作当期费用。

4、由承租人负担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列入各期费用,租赁期在一年以内的记入“待摊费用”账户,租赁期超过一年的,记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经营性租赁,是一项暂时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属于服务业中的租赁行为。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租金收取形式有分次或一次性收取两种方式,收取款项时间通常为期初或期末。在纳税义务的确认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由于租赁收入在会计核算上存在应计收入和预收收入两种情况,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相应对税金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一、期初收取租金的会计处理:

例:A公司在2000年1月1日将一套闲置不用的设备出租给乙公司,租期2年,租金为24000元。合同约定,2000年1月1日,乙公司先支付一年的租金12000元,2001年1月1日,支付余下的当年租金12000元。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租金时,将本期的租金收入与后期的租金收入分别入账,即当月的租金收入12000÷12=1000(元),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而后期2月~12月的租金收入,对本期来说劳务尚未提供,应记入“预收账款”科目。营业税金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收到租金收入时,应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并将应纳税额计入“应交税金”科目,但根据配比原则,其“应交税金”应平均分摊到各个受益期间。

①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1000

预收账款 11000

②借:待摊费用——待摊税金 550

其他业务支出 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00

③2000年以后的11个月作分录:

借:预收账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50

贷:待摊费用——待摊税金 50

④2001年分录同2000年。

二、期末收取租金的行为:续上例,假设合同规定要求乙公司分别于2000年12月30日、2001年12月30日支付租金12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①从权责发生制角度分析,2000年A公司提供了财产使用权,当年1月~12月每月应确认租金收入,与此同时,按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同时,根据配比原则,也应计算企业每月应负担的税金费用,平均计入每月。即当年1月~12月每月均应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50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税金 50

②2000年12月30日,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

贷:应收账款 12000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税金 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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