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系列中首篇文章《2.77万亿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前世今生》提到,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优势之一便是“优化财务报表”。“出表”与“降杠杆”都是为了优化财务报表。
以基础资产为“企业应收帐款”举两个例子:
通过上面两个简单例子大家就可以很好理解资产证券化中谈到的“出表”含义: 例子1企业获得募集资金的同时增加了长期应付款,也就是相应提高资产负债率,这是一般债权类融资方式会带来的结果。 例子2已经把企业的应收帐款剥离出资产负债表,同时不增加负债,也就是企业获得募集资金的同时不需要提高资产负债率,这是第一层降杠杆。如果企业将募集资金再用于偿还债务,还会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这是第二层降杠杆。
不是所有的资产证券化都可以“优化财务报表”。 本系列中第三篇文章《如何选出“正确”的abs基础资产》提到的5大类基础资产中,只有债权以及少部分的不动产相关权利可能实现“出表”需求。而以收费权或权利凭证为基础资产的项目无法实现出表。因为未来收费权以及未来的权利凭证,本来就不存在目前时点的资产负债表中,也就没有出不出表一说。(所以如果您打算将本企业的未来收费权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基础资产发行abs的话,就不要提出“出表”需求为难券商咯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实操中能否实现出表,要看项目中会计师的认定;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否实现出表,除了会计师的意见之外,还要遵循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关于风险自留的规定(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
关于出表的会计确认依据包括: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44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会计师对基础资产是否“真实出售”的判断主要看资产控制权或资产相关权益与风险是否一并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即专项计划或信托计划) 首先,对于资产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其次,资产转移之后,按照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不同,会计确认分为三种情况:
资产证券化业务实际操作中的出表问题,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 1. 资产出让方提供外部增信的方式。 2. 资产出让方是否持有次级权益,持有多少比例次级收益。 第一方面:外部增信措施外部增信措施一般包括担保、差额支付承诺、流动性支持等。 其中只有流动性支持可以实现出表。 流动性支持函与差额补足的区别在于:
所以提供流动性支持其实未形成对基础资产形成财务担保,即实现资产权益与风险的转移。 资产出让方持有次级权益比例资产出让方持有次级权益比例不可过高,一般5%左右,会计准则中对 “绝大部分”有个95%的说法,因此一些审计机构援引该指标,以资产出售方持有次级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发行规模的5%作为资产出表(终止确认)的前提条件。实际操作与风险计量模型的算法、核心参数的设定有关,不能仅凭次级持有比例而定。 葛洲坝绿园绿色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上交所) 交易结构概述: 投资者将13.04亿认购资金委托给计划管理人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设立并管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海通证券代表专项计划向原始权益人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葛洲坝兴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购买其对下游企业的应收帐款,并于兑付日向投资者分配当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和本金。
增信措施:
出表的关键:
因此综合来讲,可以认定该abs此次入池应收帐款的权益与风险绝大部分已转移出表。 来源:Cc的投行职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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