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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点迷津】当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半刀博客 2017-09-19


 【引言】

 随着农村地区城市化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大力推进,因拆迁利益引发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日渐增多。

 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就如何妥善化解该类矛盾,确定了三项处理原则。

 1、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2、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3、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

  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观点来源】

             ——载2016年11月30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原标题《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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