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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挺过“两年真的就能赔吗?

 龙在天中 2017-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在业内也被称作“不可抗辩条款”

其内容分为三部分: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身体健康情况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于投保人故意或过失而未如实告知,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和拒赔。

3.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很多保险从业人员把此条款当作“尚方宝剑”“赐给”那些带病投保的客户并借此体现自己的专业性,我对于这种行为的评价就两个字:呵呵呵


下面咱们分几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小问题,小毛病。例如以前感冒发烧过,过胖,过瘦,阑尾炎手术过,骨折过,这些不告知,两年后是不会影响理赔的。(在实际理赔案例中,没有不理赔的,都理赔了)

第二:较为严重的疾病。例如,乙肝,高血压,肾炎,子宫肌瘤,根据经验如果在投保之前没有转化成合同约定的重疾或轻症通常也是可以赔付的。(但通常需要打官司)

第三,已经患有重大疾病。例如,恶性肿瘤,尿毒症等,保险公司一定是会拒赔的,打官司是一定的了,至于最终结果就得看法院怎么判了。无论是从道德上还是法理上,“恶意骗保”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下面有两个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案例

案例一:“糖尿病史”

2008年9月,王某自己投保了某寿险及附加终身重疾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万元和4万元。2010年11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脑干梗塞后遗症(属于重大疾病)。2011年3月3日,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同年3月11日,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解除保险合同;退还所交保费12000元。经多次协商理赔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在投保前曾因患冠心病、二型糖尿病住院治疗,而在投保前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9月29日,保险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才提出与原告解除保险合同,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原告作为投保人依法享有取得理赔款的权利,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王某4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分析:此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虽然未如实告知,但是由于保险法第16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顺利获得了理赔的案例。


案例二:“乳腺癌”

客户周女士2010/3/16投保某重疾产品缴费6000元,2015年因乳腺癌申请报案,要求正常赔付。经调查:2010.3.11-3.15客户在人民医院因发现右乳肿块一年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右侧乳房癌,癌症确诊时间为2010年3月11日,出院后立即投保。客户隐瞒投保前病史,事实清楚明确,恶意投保动机明显,证据确凿,故保险公司案件做拒付处理。

分析:此情况就不适用两年抗辩期了,否则就是变相鼓励恶意骗保行为,而且目前法院类似的判例比较多,都是支持拒赔的。

经验:很多人会在得病后才想起来买保险,这种行为我个人绝不支持,但既然有人敢接,也不妨试试,但骗保的事儿咱们不要做,如实告知给卖你保险的人并做好谈话录音,留下证据,如果真的出险了保险公司拒赔,那就让他来赔(不过到时候你还能不能找到他就不一定了),赌上自己的职业生涯来挑衅法律,真的是蛮拼的,我是做不到。


总结:不可抗辩条款的订立是为了约束保险公司的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因为这个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恶意骗保,不仅对保险公司不公平,对其他健康的投保人群也是不公平的,而且有违立法本意。

所以,身体好早投保,错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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