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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于惩治滥用管辖权异议了,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被罚款

 fyysx 2017-09-21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之初衷,本是为了防止地方法院手伸的太长,出于某种不公正的目的去处理本不属于本辖区的案件,也就是所谓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相对于法院滥用管辖权,现在更多的是当事人滥用异议权。


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成立的只占极少部分,绝大部分案件都是当事人以极小的代价(100元的费用),将案件拖延几个月,公告案件则更是变得遥遥无期。


当事人有权行使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也在其中,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的。但是,翻翻民诉法,当事人依法行权只是一个法律条文中的第二款,在它前面,法律明明白白地指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条是2012年民诉法修订时新加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宣示性地)解决权利滥用问题,回应“只要是权利就不存在滥用”的声音。


昨日,玄武区法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无理由提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宣告了法院对这种无节制的权利滥用说不。


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原告户籍地在鼓楼区东井村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提供证据加以否认。被告认可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在玄武区北门桥路。


为此,玄武法院提醒被告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户籍地是否在鼓楼区对本案管辖权无影响,何况被告已认可原告的户籍地在玄武区。但被告认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是程序性权利,目的是希望开庭日期延后,理由是否成立可由法院裁决。


因被告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玄武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理由仍是原告户籍地在鼓楼区东井村,但未作举证。2017年5月2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玄武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的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请求应有需要法院进行裁决的必要性,对法院移送管辖应有合理期待


本案中,被告虚构原告户籍地和管辖理由,干扰法庭调查,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教育当事人,培养诚信的诉讼秩序,对周某罚款2000元,周某于2017年7月31日已交纳罚款,并表示悔过。

而在本次处罚之前,法院还收到过各种奇葩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比如以下:

目前法律提供对此类权利滥用的反制措施仍然乏力。以管辖异议为例,法院仅能依法裁定权利人承担一百元的诉讼费,这完全不足以对管辖异议滥用形成威慑,不足以维护对方当事人对诉讼进程的合理期待。花一百块钱就可以拖延诉讼程序好几个月,这既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玄武区法院的处罚决定是一个很好地开端,但罚款毕竟不是常规作法,如何根治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还需要从程序法的立法角度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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