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股东并不会认真的阅读公司章程的条款,并且认为通过公司章程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大多就是走个形式,举个手、投个票,搞定。
甚至都没有注意到《公司法》中最精辟的一句话“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事实往往是,不出现矛盾大家相安无事,一旦出了嫌隙,股东们便追悔莫及,“早知道对这个问题在公司章程中重新约定就好了”。这就是忽视了公司章程的法宝之一——任意性规范。
2/ 公司章程的作用
章程的作用相当强大,如何妙用? 1、约定董事会席位 若创始人想要更好的掌控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创始人在董事会席位中有一半以上的任命权,这样创始人就可以控制住董事会。 2、约定创始人的决策权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约定的除外。 原则上,有限公司同股同权,但是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同股不同权,避免外来资本进入决策权被稀释。
3、约定退出机制 上述案例中的赵某已经侵犯了公司和大股东的权利,并且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股东大会能不能对其进行惩罚呢?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股东会职权中并不包括对股东进行处罚的内容,但公司章程约定的除外。所以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若有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一半以上表决同意即可对其进行免职及经济赔偿处罚。
3/慎重对待公司章程 公司法是公司治理总领的基本法则,章程则是公司治理具体的、详细的法则。
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能修改。也就是说,无论是什么内容,哪怕只是一个标点符号,只要写进了章程,想要更改,也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无论你是泣血力行的创始人,还是笑傲江湖的大股东,也不要忽略章程对自己深远的影响!
建立属于自己企业的一套防护系统,规避法律风险。因为90%的企业对公司章程认知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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