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进行更名与创新。按照新的要求,税务总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管证,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上述报告表。但是,如果纳税人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新的报验管理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总局不做强制要求。 另外,税务机关也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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