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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定:“外管证”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实务操作

 刘刘4615 2017-10-03
2017-10-03       xiaochenshuiwu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不是取消哦!!


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区别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1) 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

(2)《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1)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省: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省内跨地区: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就是说看当地规定。

(2)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可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机构所在地的国、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3.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具体操作

(1)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不是180天的固定有效期

(3)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4)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不需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填报。

(6)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7)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

(8)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4.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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