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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观察“剪破衣服索赔千元”事件

 上海专职律师 2017-09-24


广东康麒律师事务所    陈锦涛律师


9月22日,《楚天都市报》报道医生为抢救呼吸骤停患者剪坏其衣物被家属索赔千元一事被全国各大媒体转载后引发社会热议。众多网友均表示“心塞”。各大医疗自媒体和广大医务人员都为这件事鸣不平“以后再也不敢抢救病人了!”。不同角度看问题,自然有不同观点。现从法律视角观察这起网红事件。


一、事情经过


此事的第一篇媒体报道为9月22日《楚天都市报》A05版



1、该篇报道的主标题为“医护救人后凑钱赔偿‘失物费’”,副标题是“称抢救时剪破衣服财物丢失  患者家属向医院索赔”。其后各大媒体或者网络跟帖就变成了“抢救剪衣服,医院遭索赔千元”的类似标题,显然以后的媒体传播已误导方向。


2、该篇报道中的摘引为“男子突发肺栓塞致心脏呼吸骤停,经中南医院急救医生全力抢救,终于转危为安。不过,患者的父亲事后找到院方,称医生抢救儿子时剪掉了衣裤,导致其裤兜里的500元现金、身份证等物品遗失,索要1000元赔偿金。 昨日,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将凑的1000元钱,给了患者家属。”


3、从该篇报道得到的事情经过为


患者李先生(34岁)在武昌一家网吧工作,9月11日下午,他在工作时突然昏迷倒地不省人事,被120救护车送到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下午4点25分,李先生被送进急救中心抢救。据事发时的监控显示,多名医护轮番为李先生进行胸部按压,并采取了安插呼吸机等抢救措施。下午5点半,一男一女两名医护人员将李先生的短裤和T恤分别用剪刀剪断,并把从身上扯下的衣物扔到抢救室角落。半小时后,医护人员推来人工心肺仪,为李先生建立起体外心肺循环。  因抢救及时,李先生当晚情况好转,转入ICU继续治疗。患者李先生的父亲诉称为9月11日当晚7点半来到医院,为其儿子办理入院手续。9月18日晚,患者李先生终于脱离生命危险,转入普通病房,目前正在康复中。


当患者几天后醒来,向患者父亲诉称短裤兜里不但有身份证,还有银行卡、香烟、手机数据线和500元现金,患者家属认为“因为医生护士说抢救时剪完衣裤后,没发现任何财物,所以我就感到很恼火。”


9月17日,患者李先生的父亲找到医院,称医生抢救时不但把儿子的衣裤剪坏了,还把短裤里的500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数据线等财物弄丢了,需赔偿1500元的损失费。当时,医院相关负责人拒绝了他的要求。


9月19日,患者李先生的父亲报了警,并带着警察来到医院要求赔偿。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天抢救过程中程序和手段都没有问题,而且患者所称的财物到底是遗落在发病场所或是途中都不确定。


9月21日,医院与患者达成协议,李父也写下了收款字据:“儿子××于2017年9月11日因呼吸心跳停止在中南医院急救中心抢救,遗失袋内物品,要求贵中心赔偿损失1000元……”


二、争议焦点和法律分析


1、抢救时剪破衣服是否符合医疗规范?


在患者病情危重需要抢救时,尤其是呼吸心跳骤停者,需要立即心肺复苏、电除颤;窒息、中毒者出现呼吸衰竭,需要畅通气道;骨折、外伤出血需要固定、包扎、止血……,急救是与时间赛跑,特别是呼吸心跳都暂停的患者,往往一分钟就能决定生死,为了在最短时间内为患者插上抢救设备,剪掉贴身衣物是常见情景。


从目前能够查阅的急救指南、文献、评分标准,常见的表述为“解开衣领,充分暴露”;例如: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分册:心肺复苏阶段,开放气道,解开衣服、腰带;除颤术技术操作评分标准:暴露前胸;心肺复苏基本生命支持技术操作评分标准:畅通气道,解开患者衣领及裤带。唯一要求必须剪开衣服的指南,是烧伤及化学污染急救指南。


从目前的各大媒体报道,社会大众对是抢救剪破衣服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均认为是合理。


2、抢救剪破衣服行为的法律定性如何?医院是否需要赔偿?


在民法理论体系中,有一个法律术语叫“紧急避险”。《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简单来说,紧急避险是指危险行为发生时,紧急避险人为避免造成较大的损失,而不得已损害较小的利益,如果紧急避险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此时可免责,损失应由引发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案的相关情况看来,医生为了抢救患者剪破衣服,这种行为应该属于紧急避险,且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医院不应就“剪破衣服”承担赔偿。


3、“剪破衣服”后遗失相关财物,是否需要赔偿?


这里涉及两个层面:财物是否遗失、财物的价值等事实层面以及医院是否有赔偿的法律责任


(1)事实层面:首先必须明确的是:遗失的财物范围、财物是否遗失、损失的大小等事实,均需要患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从目前网上披露的信息看,能够证明患者财物遗失的证据只有患者的口头陈述,没有任何其他佐证,但由于双方曾调解,是否存在其他证据证明,无从考证。


如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在诉讼中,法庭之上,证据为王。任何一个事实都需要证据来充分证明,光是口头陈述的孤证是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因此,在不确定患者是否真的遗失了这些财物的情况下,讨论医院该不该赔的问题,其实是没什么意义的。通常法院不会采纳患方的主张。


(2)现假设患方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财物遗失,医院是否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为了接下来更深入的讨论,我们不妨假设,患者说服了法官认定他确实遗失了这些财物,那么此时医院该不该赔偿?


从法律视角来看,此时医院处于何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承担何种法律义务保护财物,目前有不同的观点:


①安全保管义务说:认为医院属于公共场所,对进入场所的患者的财物有安全保障义务


此观点的法律渊源在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该法条背后蕴含的原理是,公众在进入由经营者控制的经营场所时,对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抱有合理的安全感,而经营者也利用公众的安全感获取了利益,那么就应该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经营者除维护、管理好公共设施,保证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仅符合安全要求,还应保护进入其经营场所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患者进入医院后,就负有上述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把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任意扩大,这不仅会使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受到影响,也会助长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那么如何认定“合理限度”就成了判断医院该不该赔的关键。从新闻报道中可得知的事实应该是,医院匆忙中把剪下的衣裤放在抢救室角落,抢救结束后把破损衣裤当作垃圾处理而没有返还家属。而医院自己也认为,按照医院制度必须先由医护人员清理,将衣物内夹带的财物拿出来交给家属,再将破损衣物丢掉


在这一点上,部分学者认为医院确实是存在疏忽的,对患者可能放在衣裤中的财物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②附随义务说:认为患者李生与医院已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把保管财物作为附随义务处理。


在民法理论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往来的增多,交易形式更趋于复杂化,合同关系也在发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出相应的义务。而先前的立法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都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当事人合同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为了使交易目的实现,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辅助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履行行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正是从这一角度讲,附随义务也是合同义务的一种,各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违反附随义务同样构成违约,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患者李先生发病时,是同事拨打120,是医疗服务合同的要约,此时医院通过120指挥中心指令派救护车进行院前急救并送入急诊科院内抢救的,如此时同事挂号或缴纳医疗费用的,医院与患者的同事成立为第三人利益(患者利益)的医疗服务合同。


显然,在本案中,在医护人员抢救是剪破了衣服,对衣服夹带的财务加以保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下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如有证据证明院方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此处的“过错”应理解为重大过错(过失)。


③无因管理说:认为患者李生与医院建立的是无因管理,并不是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应该依据“管理人一般注意义务”保护财物。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或《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因管理人管理其事务而受益的人为受益人。无因管理制度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使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行为虽为干预他人事务,但却是以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目的,有利于社会的互助行为。法律为鼓励这一行为,故在管理过程中,不应要求管理人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无因管理人是为公益或他人的利益而予以管理,承担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即可,不应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患者李先生发病后处于昏迷状态,其父亲是在院内抢救后“当晚7点半来到医院,为其儿子办理入院手续”


那么此时如患者的同事随同送来没有挂号或缴纳医疗费用的,此时医院与患者成立的是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如有证据证明医院的行为没有达到“处理自己的事务同一注意义务”的,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从新闻报道中难以获得这方面的证据信息,故暂时无法通过无因管理说评价医院一定需要赔偿。


综所上述,根据上面三种观点比较,三种不同的注意标准:一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违反此种义务即为抽象的轻过失,也称客观的轻过失。二为普通人的注意,欠缺普通人的注意即为重大过失。三为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违反此种注意义务,即为具体轻过失,也称主观的轻过失。


笔者倾向于医疗服务合同附随义务和无因管理学说,就抢救患者生命中产生的医院保管财物职责而言,如果财物遗失,最终医院要承担比安全保障义务更重的责任或者同等责任,在与生命抢分夺秒情况下在生命无价的价值体系取舍下,这样对医院是有失公平的。因此,应当以附随义务或无因管理的违反来作为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更符合诚实信用的民法帝王原则。


鉴于本事件已调解结案,且案涉医院在接受采访时也承认有一定的管理瑕疵。笔者认为在尊重客观事实下独立思考,如盲目通过“标题党”来情绪化热议,对已伤痕累累的医患关系上是雪上加霜,加剧了医患矛盾。笔者认为在医院以后日常工作中要从本案吸取经验,做好如下工作:


1、首先是学法、懂法,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行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如抢救时,需要剪开衣服,必要时和患者或家属沟通并把这作为常规性的工作来做。关系好与坏,在乎沟通与关怀。


3、患者随身携带衣服财物,医护人员不要随意丢弃、乱扔。要像保存物证那样,建立紧急情况财物看管制度,最后交由患者或家属决定其最后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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