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不乏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情况。罗爷法律平台律师就讲述了这样一则案子。
法院后果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解析1)杨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公司的股东协议属内部约定,银行事先并不知道杨某的行为系越权行为,且乙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银行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杨某超越权限订立合同。故,乙公司仍应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如何预防,律师支招1)强化公司内部财务负责人对法定代表人的制衡机制,保证财务负责人能事先制止法定代表人超越内部权力限制以公司名义作出的代表行为。 2)实行公司印章分类管理机制,公司印章保管和使用分离,通过印章保管人对印章使用人的监督确保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行为符合公司利益。 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各式各样,事前预防好过事后解决,如果你有遇到企业相关的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律师,请点击下方“了解更多”并提交你的问题,罗爷法律会尽快来电解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