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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逵·精解读 合同不同签署方式的效力分析与建议

 free-flight 2019-11-07

张长成 律师

中共党员,诉讼二部律师。擅长公司类法律事务,先后为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诉讼与顾问服务。

合同的生效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但合同成立的签署形式具有多样性。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来看,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并非必须同时具备,因此在实践中存在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只加盖法人公章或同时签字盖章等多种签署形式。不同签署方式之间存在哪些区别?是否都属于有效签署?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介绍。

一、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要区别法定代表人签字及法人盖章行为的效力,首先应准确理解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是一种拟制的人。

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他是不特定的人,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可以是法人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是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是与法定代表人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法定代表人,《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与法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不同的是,同一时间段内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

二、只加盖法人公章的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在当事人对此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的情形下,由于依法刻制的印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该枚印章对外具有表征作用,因此,即使仅加盖了法人印章,合同也已成立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若当事人约定为“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的,则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法人加盖印章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该合同未能成立并生效。

三、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签字与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对法人具有约束力,因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法人承担。因此笔者认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在合同等文件上签字,即使未加盖法人印章,除当事人对此有特别约定外,均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担。

四、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签字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规定可知,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在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有效,其超越权限签署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可依法成立并生效。但如果相对人在签约时,明知或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事实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则不能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其签字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担,与法人无关。

五、建议

综上,笔者认为,法人印章因其特殊性对外具有绝对的表征作用,能独立对外作出法人的意思表示,而法定代表人独立的签字行为则并不一定能对外代表法人,其签字效力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因此,笔者建议,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在与法人签约时应尽可能的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约定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以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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