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件的发布,养老保险费缴纳、待遇给付的讨论成为当前的热点。一方面从企业缴费负担方面,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负担达到了工资总额的41.8%(20%+6%+2%+1%+0.8%+12%),认为高额的社保缴费和公积金缴费成为企业难以发展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则从潜在的待遇给付者的角度看,认为我工作期间缴纳了23%(8%+2%+1%+0%+0%+12%),而养老保险待遇给出付的政策上,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才达到65%,社保缴费“不划算”。 正是“人之初,性本贪”的现实表现!且不说住房公积金
以上两者从数值上是正相关的关系,即单位统筹缴费比率越高,则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基金总数越高,因而在待遇给付时的待遇领取数也越高,理论上的替代率也会越高;而从缴费方和待遇接收方则是一对心因性的矛盾关系,即我作为出资方给你缴纳了20%的养老保险统筹,相当于给了你120%的工资,还要缴纳各项其他税费,不利于我的企业发展,出资人利益越来越小;从员工的角度看,我为你付出了那么多,名义上给了我120%的工资,但是经过多年以后,我的退休待遇却只有原工资的65%,我不是赔大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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