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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掌控公司生杀大权的四种方法(非上市公司)

 京城客家人老黄 2017-09-25

上一篇文章我们已经深度解析了股权的九条生命线以及“上市公司”管理层掌握公司控制权得办法,那么“非上市公司”是如何掌控公司生杀大权的呢?接下来,我们进行深度探讨。

创始人掌控公司生杀大权的四种方法(非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其控制力

01

掌握控股权是王道

在于商海中,我们都知道,股权即控制权,谁的股权更多,谁掌握的控制权就越大,那么,究竟拥有多少的股份才是“安全”的呢?

通常情况下,我们会把持有67%以上的股权称为“绝对控制权”,因为这代表着拥有了三分之二的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必须要有出席会议的股东一半以上赞成才能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要出席会议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

由此可见,“三分之二”的表决权代表着管理层难以撼动的决策地位。

创始人掌控公司生杀大权的四种方法(非上市公司)

02

表决权带来控制权

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可以给出的建议是——归集表决权。归集表决权的方式有许多种,例如表决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构建持股实体等。

通过构建持股实体,以间接加强管理层的控制力,是三种方式中最为复杂但也更为稳定可靠的方式。

常见的操作方式是:管理层通过设立一家有限责任或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目标公司的持股实体,同时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的董事、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以达到掌握目标公司表决权的效果。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持股实体是有限合伙企业,那么管理层的地位必须是普通合伙人而非有限合伙人,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来控制的,有限合伙人并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创始人掌控公司生杀大权的四种方法(非上市公司)

03

设定限制性条款

设定限制性条款并不能对管理层的控制权起到“强化”效果,但可以起到防御性作用。

限制性条款大多是在公司章程中。一方面,限制性条款可以赋予管理层“一票否决权”,例如针对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融资、公司上市、公司的年度预算结算、重大人士任免、董事会变更等等。

管理层,尤其是企业的创始人可以要求必须得到他的同意否则无法通过。如此一来,即便管理层的股权被稀释得较为严重,也不会导致被“扫地出门”的结局。

另一方面,为了拿下董事会的“战略高地”,在公司章程中,还可以直接规定由核心管理层委派一定数量的董事(一般过半数)。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和意定事项的范围有所限制,在设立限制性条款时,必须时刻避免触犯法律制度的框架。

04

其他条款

原则上,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是有权力按照自己的意愿判断罢免董事成员的(职工代表除外。但对于有限公司的管理层而言,依然可以在策略上有所争取。

此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职工代表董事,则该职工代表董事是不能够随意被股东会罢免的。《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职工代表应当进入董事会。并且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注意的是,有效的罢免董事会的决议只有在罢免董事的决议方式与选举董事时的决议方式相同时,才可以形成。《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直接投票制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若采取直接投票制选举出的董事,应当通过直接投票制的方式予以罢免。

相同地,若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出的董事,应当通过累积投票制的方式予以罢免。若投票方式不相符,则不能随意罢免。当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营等外资企业不受此约束。


创始人掌控公司生杀大权的四种方法(非上市公司)

☆★说到管理层的控制力就不得不提及“阿里巴巴”,马云作为阿里巴巴的创始人,在其持有的阿里巴巴股份比例不到10%的情况下,依然牢牢掌握着集团的控制权,可以说是管理层低股权高控制权的代表。他到底是怎么做的呢?

  • 董事会直接管理公司

在阿里巴巴,董事会拥有极高的权利,而且董事的换选也极不容易。

首先,由阿里合伙人提名50%的董事,股东大会从提名董事候选人中投票选举出董事。

其次,马云、蔡崇信以及软银、雅虎在投票上达成一致,使阿里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能够被选入董事会。

最后,如果要修改章程中关于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和相关条款,必须要在股东大会上得到出席股东所持表决票数95%以上的同意才能通过(阿里上市主体注册在开曼,开曼的公司法在公司特别事项的表决上并没有具体持股比例的限制,因此阿里的股东可以约定一个较高的持股比例通过公司特别事项)。

根据阿里上市时的披露,马云、蔡崇信所持有的阿里股份合计不低于10%,因此在他们不同意的情况下,修改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也无从实现。

  • 合伙人”决定董事会

如上所述,合伙人有权提名董事,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又总能在董事会占有一席位置。那么阿里是如何确保合伙人提名的董事能够入选董事会的呢?

首先,合伙人享有提名董事会简单多数(50%以上)成员候选人的专有权。而合伙人中有一种类型为永久合伙人,即除非退休或者离职、丧失行为能力、被合伙人会议50%以上投票除名,否则始终享有董事提名权,马云、蔡崇信便为阿里的永久合伙人。

其次,被合伙人提名的董事要成为董事会成员,必须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经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赞同才能通过。马云、蔡崇信与软银、雅虎通过投票协议约定,软银(在持有阿里不低于15%的股份的情况下)、雅虎在股东大会上为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由于马云、蔡崇信、雅虎、软银持有的阿里股份比例达69.5%,因此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被选为董事毫无悬念。

不仅如此,阿里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没有当选董事,或当选后因任何原因离开董事会,那么阿里合伙人有权指定临时过渡董事填补空缺,直到下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可以说,合伙人总能行使董事的权利,马云在内的合伙人便是以这种方式控制了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进而实现通过董事会管理公司。

  • 高准入门槛保障合伙人的一致

值得深思得是,合伙人之间是否总是一致呢,难道其他合伙人和马云在提名董事时不会产生利益冲突吗?

阿里合伙人的入伙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不仅必须持有公司的股份,而且要对公司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对公司的文化高度认可,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

在程序上,需要经过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并且要75%以上的合伙人投票通过。如此门槛所筛选出的合伙人基本对公司的运营、发展的认可是一致的。

虽然人的变数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但相比股权至上控制权决定标准,通过合伙人制度对核心团队的把关以及严格的入选条件,使得阿里巴巴的核心团队目标一致,公司的控制主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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