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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股东代表诉讼裁判意见十条(上)

 昵称jaA8u5RL 2017-09-26

导读:公司人格在法律上独立于股东,公司利益也不等同于股东的利益。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时,为维护公司权利,提起诉讼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的人应该是公司本身,而非股东。但作为一个组织体,公司由组成其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的董事、监事、高管控制和操纵,期待侵害或可能侵害公司的人代表公司追究自己的法律责任是不现实的。因此,公司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有权敦促公司当局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管或第三人提起诉讼,如公司怠于起诉追责,股东可以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而起诉董事、监事、高管或者第三人,这就是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代位诉讼、派生诉讼)。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怠于起诉损害其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管或者第三人。董事、监事、高管损害公司的行为限于其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第三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限制。股东代表诉讼前须敦促公司起诉有关管理者。股东拟起诉董事、高管的,应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监事向法院起诉;股东拟起诉监事的,则应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但是前置程序事实上对代表诉讼几乎没有限制作用。因为,有起诉资格的股东在有下列情形时就可以提起代表诉讼:(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论述参见:王军著:《中国公司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320页)。


下列裁判观点均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案例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北大法宝”,裁判要旨系编者根据裁判理由总结,可能存在误解原判例趣旨情况,读者可根据索引查找案例原文参考。


1.股东代表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股东出于继续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最高法院认为,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个人的利益并没有直接受到损害,只是由于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而间接受损,因此,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股东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胜诉后的利益归于公司。


同样,当股东代表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股东代表出于继续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符合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设计的内在逻辑。因此,东风公司、汽修厂在联合公司怠于主张自身权利时,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


索引:案号:(2016)最高法执复28号;合议庭法官:赵晋山、朱燕、马岚;裁判日期:二0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2.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审理过程中,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后,股东丧失了在本案中继续以股东身份进行代表诉讼的资格。

 

最高法院认为:具备公司股东身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身份要件。本案中,虽然东驰公司提起诉讼时持有徐工汽车公司40%的股份,具备徐工汽车公司股东的身份,符合法律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要求,但是,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东驰公司将其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徐工机械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由此,东驰公司已丧失了徐工汽车公司股东的身份,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要求,丧失了在本案中继续以徐工汽车公司股东身份进行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索引:案号:(2013)民申字第645号;合议庭法官:张国蓉、万挺、李玉林;裁判日期: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3.股东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其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要遵循前置程序的要求,即股东应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除非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本案中,正源公司代表正源市政请求原执行董事返还证照,但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原裁定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索引:案号:(2015)民申字第2767号;合议庭法官:陈纪忠、沈红雨、梁颖;裁判日期: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4.股东能够通过自身起诉的途径获得救济时,则不应提起代表诉讼。


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法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对于“他人”应当作狭义解释,即只有在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股东代表诉讼获得救济。当股东能够通过自身起诉的途径获得救济时,则不应提起代表诉讼,否则将有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置意图。


本案中,福生公司、张小宝公司作为股东本身即享有诉权,而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后果,则剥夺了另一方股东(株)圃木园控股反诉福生公司、张小宝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权利,因为其无法针对合资公司提起反诉,由此造成股东之间诉讼权利的不平等。因此,福生公司、张小宝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股东代表诉讼,其起诉应予驳回。


索引:案号:(2014)民提字第170号;合议庭法官:陈纪忠、高晓力、沈红雨;裁判日期: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5. 在公司解散但未成立清算组的情形下,股东如认为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直接向原法定代表人提出请求,在原法定代表人怠于起诉时,方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最高法院认为,大连宝通公司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处于解散状态,此时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无法再正常行使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据此,在公司解散但未成立清算组的情形下,股东如认为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直接向原法定代表人提出请求,在原法定代表人怠于起诉时,方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索引:案号:(2014)民申字第678号;合议庭法官:陈纪忠、高晓力、沈红雨;裁判日期: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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