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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丁伯康:PPP并不能化解政府债务(有料干货,值得一读)

 文公武夫 2017-09-26

▲2017中国PPP投资论坛的专家对话环节


▲丁伯康博士在专家对话环节发表精彩观点


▲丁伯康士编著的《PPP模式运用与典型案例分析》一书已正式发售,丁博士为购买此书的嘉宾签字留言


中国城投网讯   2017年9月23日,由中央财经大学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承办“2017中国PPP投资论坛”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圆满落幕。来自全国各地的政府代表、专家学者、企业高管、媒体朋友及社会有识之士700余人欢聚一堂,共话这场PPP发展盛宴。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原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国家发改委财金司财政处处长关鹏、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市场开发部主任夏颖哲等出席了该论坛并发表了主题演讲。


其中,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PPP专家库双库专家、中国现代集团总裁丁伯康博士受邀出席会议,在参与专家对话环节中亮出三大观点:PPP并不能化解政府债务;PPP是地方政府发债之外的又一重要融资渠道,需规范实施;实现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大发展,需要资产真实出售。


据介绍,专家对话环节围绕PPP与地方政府债务化解方法、财政承受能力评价、PPP项目合同管理、PPP项目绩效管理、PPP项目政府采购、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政府投融资平台转型等主题展开。


PPP并不能化解政府债务


专家对话环节中,丁伯康博士表示,PPP模式从根本上讲,还是一种项目融资管理机制。其根本作用是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目前地方政府采用PPP模式的出发点,还是解决项目投资问题。这实际上是变相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而不是化解了政府债务。另一方面,政府把PPP项目授权给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从当期来看,政府是不用偿债或承担更多的支付责任了。但从长期看,并没有对存量债务有根本涉及。除非地方政府把优质存量项目进行了转让,用回收的资金偿还了债务,才可以说起到了化解政府债务的作用。而目前基本不是,政府也没有减少当期应当支付的债务或成本。退一万步说,即使通过PPP使项目的运营管理效率提高了,减少了部分政府的支付成本,这对地方政府债务化解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因此,PPP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政府的债务,只能起到短期缓解政府偿债压力的作用。


PPP是地方政府发债之外的又一重要融资渠道,需规范实施


在谈到政府既面临很大的偿债压力、又需大量资金搞基本建设这对矛盾如何解决时,丁伯康博士指出,目前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市场降温、政府税收锐减,加上近期国家一系列有关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文件下发,对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而言,政府在融资方面确实受到了严格的限制。PPP模式自然成为地方政府解决当前融资问题的一个重要渠道,尤其在地方举债纳入预算管理以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与政府相对隔离后,规范政府融资,包括不能通过政府兜底、承诺固定回报和回购股权等方式,直接和变相地为政府项目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信用支持和担保等,这也直接影响了不少政府项目的融资和PPP项目的推进。


因此,地方政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规范、有序的把本地区的PPP项目选择好、运作好。也只有规范实施好PPP项目,才能真正把这个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又一重要的融资渠渠利用好。


实现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大发展,需要资产真实出售


在谈到如何利用资产证券化(ABS)产品为政府融资提供服务时,丁伯康博士表示,从中国现代集团2006年成功协助南京城建集团发行我国首例污水处理费支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迄今已有十一年了。从我们的经验和现实操作角度来看,中国资产证券化要实现大的发展,特别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要实现大的发展,资产的真实出售是个很大的障碍。目前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基础资产要真实出售所带来的财务和税收方面的影响,并没有彻底解决。各方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明确表示交易性质为资产(债权)销售且与该资产(债权)相关的所有权益和风险全部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转让给受让人,但是在实际上做不到。要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条件也不成熟,因此只能采取以“真实出售”之名,而行担保之实,并没有把某项财产权进行真实的转让。这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而言,利益相关方情况更加复杂,各方诉求差异很大。要实现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大发展,难度更大。因此,需要加快对法律、财务、税收方面的完善,确保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


此外,在2017中国PPP投资论坛中,丁伯康博士受聘为“中央财经大学政信智库之PPP智库专家”。据介绍,在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政信智库暨“PPP智库”启动仪式环节,来自全国各地近50位在PPP领域具有突出贡献、卓越成就的专家获此荣衔。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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