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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水生木219 2017-09-28

民间借贷以其简单、便捷的特点广泛存在于民间。民间借贷看似简单,不外乎是借钱还钱那点事儿。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人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意识缺失,导致由此而引发的纠纷数不胜数。今天小编手把手教你如何规避民间借贷中的风险。

一、民间借贷写的必须是借条而非欠条,以防止诉讼时效超过的风险

借条与欠条都是一种债权凭证,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借条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而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可能是借贷,可能是买卖、租赁。基础法律关系的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借条的保护期限是二十年,欠条的诉讼时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诉讼时效从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技能提示:如果是债权人想要随时收回款的话,可以不再借条中明确还款时间,没有还款期限的债权,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最长保护期是20年。

二、在借条中要明确交易的方式

在实践中存在大量在借条中未写明交易方式的借条,大多的民间借贷的争议焦点也是围绕此展开。纠纷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出借人转账未转到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在诉讼中主张其未收到相关借款,此时出借人相当被动,要多次进行大量举证来证明已经交付到借款人手中。如果借款人与出借的第三人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往来则很可能导致无法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第二种:还款时没有还至出借人账户,出借人主张借款未还;第三种:现金交付。现金交付由于其隐蔽性,举证较难,是一种最容易引发纠纷的交易方式。现金交付对于出借人来说举证责任较大。

重点说说现金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63辑》倾向性意见: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应达到高度盖然性,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金额、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等同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可见,现金交付对于出借人来说举证责任较大,如果不能证明完全,很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还有一种小编遇到比较奇葩的情况,实为转账交易名为现金交易的方式。某甲向某乙出具借条:xx借某乙现金人民币xx万元。某甲有个书写习惯是不论现金交易还是转账交易都在借条上写上“现金”。实际上,某甲是向某乙方转账30万并已还清,但由于出借人某乙谎称借条已丢失未归还某甲。后双方出现矛盾,某乙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诉讼中某乙称:同一天有两笔借款一笔现金一笔转账。某甲称:该笔钱是转账并且已经向某乙指定的其女儿的账户还款。双方各执一词,虽然本案从情理上可以找出很多破绽,但是由于借条上写着“现金”即便某甲能举证证明这是一种书写习惯,那又如何呢?法官还是判某甲败诉。

技能提示:双方最好明确出借和还款的具体账号,并在转账时明确。如果是转入第三人账号,最好要求指定方出具说明。

三、利息约定过高可能不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24%的利息法院是支持的,24%-36%的已经还了就还了,没还的不保护,对于超过36%的部分会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技能提示:利息不要约定过高,如果没有约定利息。逾期未还的可以主张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费。

四、担保的方式要写明。

所谓见证人仅是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与在场人意思近似。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均冠以“见证人”字样。保证人亦称“担保人”,是指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失效)第十三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虽然该法律规定已失效,但在新规定未明确的情况下,仍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技能提示:1、保证人和见证人要分清楚;2、在借款中约定担保物,需登记的必须登记,否则抵押无效。



今日工作感悟:1、婚姻家庭案件接触多了,老一辈的道理都是有道理的,比如门当户对;婚姻中,女性还是不要太强势,好好说话,认真经营家庭;2、做事要注意细节,细节决定成败。3、多总结,思路会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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