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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样的事 已签订的离职协议能作废?

 万宝全书 2017-09-28
浦江天平 2017-09-27

核 心 提 示

电焊工在和单位协商离职前,曾提出要进行离职体检。而在双方已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近3个月,电焊工才得知自己罹患尘肺职业病。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他向用人单位提出恢复劳动关系,可这与双方已经签署的离职协议明显相悖,电焊工的诉求能如愿吗?

案 情 回 放

2010年1月,张某与上海某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某工业公司担任电焊工,双方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2014年1月13日,某劳务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前,张某曾向某劳务公司提出安排其进行离职体检。

2014年4月,张某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2014年12月10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张某遂申请仲裁,要求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与某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该委裁决对张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与某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

争 议 观 点

观 点 1

如果双方的解除合意系真实意思的表示,劳动者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观 点 2

劳动者未明确已经知晓并放弃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的,即便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单位也必须安排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观 点 3

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一律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审 判 意 见

1.安排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不得免除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并未明确张某已经知晓并放弃了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且张某在签订解除协议之前明确要求某劳务公司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事后亦通过各种途径积极要求公司安排其体检。因此,张某并未放弃对该项权利的主张,某劳务公司应当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某劳务公司在未安排离职健康检查的前提下,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该解除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

2.劳动能力鉴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影响

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当劳动者因工或因职业病致残等级符合法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才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的鉴定结论为职业病致残程度七级,在其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3.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的确定

第一,如前文所述,双方虽曾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协议解除的行为应属无效,故在张某职业病鉴定结论未作出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解除。

第二,鉴于劳动能力鉴定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影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应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但此时尚未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因劳动合同到期而当然终止。

第三,在经过职业病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两项结论之后,妨碍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均已消失,而某劳务公司亦无继续履行或续订的意思表示,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可以依法终止。

综上,法院在考量双方的劳动合同在审理中已经到期、张某职业病致残等级符合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某劳务公司亦无继续履行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等各因素,判决张某与某劳务公司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至2014年12月10日止。

作者丨翁俊 周嫣

来源丨人民法院报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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